对于农业风险和农民的损失,以往主要靠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这两种办法来解决。然而,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社会救济渠道不确定,二者总是“救急救不了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国外成熟的经验以及国内一些地区自发的实践表明,以市场化的手段,以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补偿损失,是行之有效的。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初期阶段,由于农业收益下降,农业即处于被保护状态,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农业的“适度保护”政策也始终坚持。在种种保护农业的措施中,农业保险是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新中国建国初期曾有过农业保险,上世纪70年代中断,80年代又重新恢复。但到目前为止,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并不乐观。据了解,人保公司2002年的农业保险额仅占其全部保险额的0.6%,比上年度有较大下降。这一现象,与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保险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相比,都是极不正常的。
相互式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种类型,它最早起源于农民之间自发的互助式的救助方式。作为一种保险险种,它需要农民付出小额的保险费用,但却能在遭遇风险时获得较大补偿。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市场推广工作,说服农民加入保险,从而扩大自己的业务。当然,政府部门的支持不仅是不可缺少的,也是至关重要的。有资料表明,日本政府对农业相互式保险的补贴约占赔偿费的60%,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政府农业保险补贴甚至高达80%。而政府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不算直接农业补贴,不违反W TO的相关规定,这其中的含意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