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粮食流通实行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购销政策,供求双方都通过市场调剂余缺,到了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玉米进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管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期。1978年之后,我国大幅提高了长期不动的偏低的粮食定(统)购价格,在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放开了粮食集贸市场,对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玉米,允许多渠道经营,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生产有了迅速增长。
1985年,国家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为玉米、小麦、稻谷、大豆,定购外的粮食实行市场价。在销售上也逐步缩小粮食统销范围,将工业、饲料用粮退出统销范围,改为由市场调节。从而形成了计划购销与市场购销并存的粮食流通双轨制,并于1992年实现了粮食购销同价,改变了粮食购销倒挂的状况。粮食价格双轨制的实行,进一步扩大了市场机制在粮食购销上的作用,促进了生产,活跃了流通。但由于同一粮食品种有两种不同购销方式和价格,经常引起磨擦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粮食市场的混乱无序。
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为防止粮价失去控制,同时实行收购最低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由各省分散决策。到1993年上半年,各省已基本上放开了粮食价格和经营,从而彻底结束了自1953年开始的长达40年之久的粮食统购统销的历史使命。1993年下半年,国内粮食情况发生变化,供给趋紧,价格暴涨,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平抑市场粮价,1994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重申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完成,定购价格由国家确定。199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要求国有粮食部门的企业要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以上这些政策,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没有彻底走出粮食计划购销的圈子,从根本上改变粮食管理中的"大锅饭"体制,加上粮食部门人员过多,经营成本费用过高,财务亏损挂账猛增,给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带平了一些负面影响。
1998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重点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对粮食实行垄断收购,禁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农村收购。这使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不分,缺乏经营自主权,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2001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健全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200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改革思路,明确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步骤。与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相配合,初步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粮食(玉米)政策框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