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根据规定,金融机构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央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吸收的外汇储蓄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外汇存款或负债、委托及代理外汇业务负债项目与资产项目轧减后的贷方余额,都属于应交存的外汇存款。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应交存的负债项目余额为零。不得以某项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应交存的外汇负债项目余额。
根据该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严重支付困难申请动用外汇存款准备金,应当报经央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
此间金融人士分析认为,此举对中资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大。由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日趋强烈,商业银行如果持有过多的外币资产,将更多地承受可能发生的汇率调整风险。另外,在明年年初按3%的比率上缴外汇存款准备金,将促使商业银行从现在起更多地保留一部分外汇资金用于上缴,并直接导致其压缩外汇贷款量,从另一方面收紧信贷。
行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