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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参考条件—仓储部分(内容)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9-09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粮食收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

     二、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仓储设施能力及条件;仓储设备条件;检化验仪器条件;专业人员数量及条件。

     三、企业类申请者审核标准

    (一)仓储设施

    1、仓储能力 拥有或通过租借不低于500吨且不低于本地规定最低库存量的70%的仓储能力。

    形成仓储能力的设施包括:基建仓房、简易仓房、罩棚、硬化地面(不含仓间道路)、非硬化场地。各类设施仓储能力按以下标准计算。

    其中散装仓房仓储能力按装粮体积×粮食密度计算;包装仓房仓储能力按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计算;简易仓房仓储能力按参照包装仓计算;

    罩棚、硬化地面、无硬化场所仓储能力按30吨/米2。

    粮食密度统一按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小麦与稻谷的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2、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仓储设施要有一定高度围墙,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上。

    (1)基建仓房 要达到上不漏、下不潮、门窗能密闭。

    (2)简易仓、罩棚 能够防日晒雨淋,不能造成粮食损失。

    (3)硬化地面(不含仓间道路) 要具有必要的垫底材料、围护材料、苫盖材料。

    (4)非硬化场地 要具有一定高度的地基,同时还要具有必要的垫底材料、围护材料、苫盖材料。

    (二) 仓储设备

    1、计量设备。收购所用计量器具必须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保证粮食计量准确。

    2、清理设备。要保证能够实现粮食简单的整理,具有筛选或风选的能力。

    3、降水设施。高水分粮食收购地区要配备必要的降水设施,如烘干机、晒场、通风设施等。

    4、测温设备。配备必要的粮温检测设施,能够及时掌握粮温的变化情况。如电子测温表、测温杆、测温电缆、米温计等。

    (三)检化验仪器。

    根据国家颁发的粮食质量标准,收购企业应具有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检验不完善粒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能力,并配备相关的检化验仪器,如容重器、水分测定仪、分样器、砻谷机、碾米机等。

    (四) 专业人员

     1、粮食管理员(保管员) 至少有1名专(兼)职保管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2、化验员 至少有1名专(兼)职检验人员,持有检验岗位资格证书。

    四、个体工商户条件标准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在50-3000吨(年收购在3000吨以上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件标准如下:

    (一)仓储能力 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的仓储设施能力(可以是地面、场地)。

    (二)仓储设备 具有必要的计量设备,并且有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证书。

    (三)检化验设备和专业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作具体要求,但必须保证储粮安全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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