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行政管理司仓储处制定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条件—仓储部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4年9月15日以前上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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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局就《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参考条件—仓储部分》征求意见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4-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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