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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合约及相关细则特点分析(之三)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8-26  
——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是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保证。为了使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防止市场操纵行为,期货交易所必须针对相关交易品种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通过借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和东京谷物商品交易所(TGE)目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大玉米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玉米现货市场状况以及目前大豆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制定了玉米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制度。交易所某负责人就玉米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制度中的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及大户报告制度做了详细介绍。

  一、保证金制度设计

  通过对CBOT与TGE玉米期货合约保证金制度的研究与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玉米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大豆期货合约现行保证金制度体系,大商所对玉米期货合约采用了较为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玉米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当玉米玉米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后,分交易时间段逐步提高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交易保证金为10%,此后每五个交易日增加5%。交易所逐级提高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既能引导投资者转向远期合约进行交易,还能提高拟进行实物交割的投资者的履约能力,避免交割月份合约出现较大风险。玉米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合约交易保证金提高至合约价值的30%,用以抵偿投资者或会员因交割违约而需要支付的5%的违约金和征购、竞卖中25%的溢折价损失。

  玉米期货合约还根据合约持仓量调整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玉米期货合约持仓量超过60万手时,保证金水平由合约价值的5%提高至8%。此后持仓量每增加10万手,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相应提高1%,即:当玉米期货合约持仓量分别超过70万手和80万手时,其合约保证金标准相应提高至合约价值的9%和10%。将玉米期货合约提高保证金的持仓基数设定为60万手,既可以满足玉米合约上市初期的交易规模,又为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留下了一定空间。当玉米期货合约持仓量超过60万手后,市场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将交易保证金提高既能够提高投资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交易所也可以通过提高合约交易成本引导投资者转向其他月份合约进行交易,保证市场的资金和持仓分布较为合理。

  二、限仓制度设计

  大商所从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角度考虑,并结合大豆期货合约限仓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合约不同交易时间段对玉米期货合约实施持仓限量控制。同时,在参考目前大豆期货合约限仓制度确定玉米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时,对相应的一般月份及临近交割月份的限仓数值作了向上调整,以与玉米较大的现货规模相匹配。

  1、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在合约单边持仓量达到15万手前,合约限仓数额按绝对量控制。根据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持仓比例为单边持仓的20%、10%和5%的原则,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在玉米期货合约持仓量小于15万手时,持仓限量分别为30,000手、15,000手和7,500手。

  2、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合约单边持仓量超过15万手,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交易所规定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在一般月份的持仓限额分别为20%、10%和5%,既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较为宽松的持仓额度,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又可以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避免因投资者持仓过大、持仓结构过于集中而导致操纵市场价格的情况出现。

  3、在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期间,合约限仓数额按绝对量控制。

  表1:玉米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仓限额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12,000  6,000      3,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   6,000  3,000      1,500
  交割月份                     3,000  1,500        800
  三、强行平仓制度设计

  因大商所采用的是与CBOT相同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因此对于玉米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制度应采取接近于CBOT的做法。

  玉米期货在两种情况下将进行强行平仓:一是因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二是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不足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会员,在其交易保证金补足前,交易所将禁止其开仓交易。

  四、涨跌停板制度设计

  为了同保证金制度相配套,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玉米合约涨跌停板制度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应能够满足价格波动需要;二是涨跌停板幅度应略小于保证金标准,以有效地控制当日价格波动风险;三是尽量避免连续3个同方向涨跌停板的出现;四是当市场价格连续出现3个同方向涨跌停板时可采取强制减仓等风险处理措施。

  1、玉米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新上市合约及进入交割月份后的合约的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2、玉米期货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三个涨跌停板时,涨跌停板幅度保持4%不变,相应的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和7%。

  3、在市场出现连续三个停板的情况下,会员有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结算风险,交易所为了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市场正常运转,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由于现货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影响等正常市场因素导致市场出现连续三个停板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通过强制减仓等措施释放市场风险,使广大投资者因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损失限定在3个停板范围之内。若连续三个停板是由于大户操纵市场,意图利用强制减仓的规定获利后弃仓等非正常市场因素所导致,交易所将采取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在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这种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设计及配套的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可以保证在三个交易日内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市场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也可以减少市场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情况。

  五、大户报告制度设计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采用的是电子化交易,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的一般交易信息基本上是掌握的。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把大户报告的重点放在客户方面,并适度提高了大户报告的总体持仓水平。同时,在对以往交易数据进行大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合约不同的交易时段调整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在大户报告的内容方面,根据国内的情况和监管需要,省去了会员的交易、持仓、保证金、准备金及客户的名称、交易、持仓、仓单等内容,对会员和客户的报告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客户相关现货交易及资金情况等方面借鉴了美国大户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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