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粮食储备管理情况
国外粮食储备的概念,在粮食出口国和进口国是有很大差异的。出口国的粮食储备主要是周转库存,而进口国的粮食储备则主要是战略储备。这里我们从国外粮食储备管理比较完善的国家中,选择了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四个粮食出口大国和日本、印度、马来西亚三个粮食进口国,对其粮食储备规模、运作机制及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出口国的粮食储备管理
1、美国
美国粮食产量居世界首位,年产量一般在3.3亿—3.8亿吨。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出口国,出口量占世界粮食出口量的50%。每年约有其总消费量40%左右的粮食进入储备。因此,美国的粮食出口和储备对世界粮食市场有很大影响。
(1)美国的粮食储备规模
美国粮食总仓储能力达201亿浦式耳(约为5亿多吨)。其中,位于农场由农民或几户农民联合拥有和控制的粮食仓储能力为116亿浦式耳(约为3亿多吨),占总仓储能力的58%。农民通过使用自己的仓储设施,可以较大程度上左右粮食的市场流通。农场以外的商业性粮仓共有仓储能力85亿浦式耳(约为2亿多吨),占总仓储能力的42%。
美国的粮食储备大致有四种:第一,正常储备,即粮食生产者和加工商正常经营的周转性库存。第二,缓冲储备,是指在两个生产年度间调节供求的粮食储备,由美国政府和私人共同参与。第三,农场主自有储备,即参加自有储备计划的农场主储存的粮食。第四,政府储备,是指政府为保证粮食安全的储备,由作为美国粮食市场的政策性调控机构商品信贷公司(CCC)经营。目前政府储备大约在500万吨,相当于粮食年产量的1.4%。
(2)美国粮食储备的运作机制
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主要通过市场来促进粮食流通,联邦政府运用信贷杠杆等经济手段对粮食市场实行间接调控。在《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实施以前,政府为了保证粮食安全,通过CCC从农场主直接购买粮食进行储备。近年来,政府粮食储备量逐渐减少,而农场主的自有储备则不断增加。农场主(包括一些投机商)进行粮食储备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但要参加储粮计划,就必须与CCC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CCC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向农场主支付储藏费用和低息贷款。参加储粮计划的农场主必须执行政府的粮食种植计划,对储备的粮食在三年内必须保证质量,且不能自行处理储备粮,否则要被罚款。只有当市场粮价剧涨时,农场主方可出售储备粮。不仅如此,CCC还要求农场主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归还贷款,以迫使其抛售粮食。如果此时农场主还想将储备粮留着,CCC就不再支付储粮费用和保证提供低息贷款。当市场价大大高于农场主抛售价时,才动用政府储备粮投放市场。美国的粮食仓储设施全部为农场主或私人公司所有,政府要寄存粮食须支付仓储费用。
(3)美国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法规
美国政府对粮食仓储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规来实行有效监督。1916年国会通过了《美国仓储法》,根据该法又制定了《粮食仓储条例》,对粮食仓储许可证、仓储保证金、仓储存单、仓储商的责任和粮食检验、称重、分级等一系列具体操作,都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任何从事粮食公共仓储的法人,必须获得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财务状况、设施条件、管理能力以及仓储商对其设施的控制能力等各种条件。
为了确保粮食仓储商履行义务,粮食仓储商还必须交纳保证金,一般规定每蒲式耳(约36.37升)的仓容交纳0.20美元,每个仓储商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为2万—50万美元。
2.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上重要的粮食出口国家。1989—1998年,全国年均谷物总产量5090万吨,人均占有量1741公斤。其国内生产量远远大于消费量,正常年景40%的粮食用于国内消费,60%的粮食用于出口。加拿大谷物(主要是小麦)出口量仅次于美国和欧盟,列世界第三位。1989—1998年年均出口小麦1910万吨,占总产量的79%。
(1)加拿大的粮食储备规模
加拿大全国总仓容约6000万吨。其中,乡间仓库的仓储能力为640万吨,中转仓库的仓储能力为250万吨。加拿大粮食的储藏时间很少超过半年,主要是用于周转库存。如截止2002年3月份,加拿大小麦库存1321万吨,大麦库存618万吨,燕麦库存加拿大政府制定的粮食管理政策都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落实的。粮食管理最主要的法规有两部,即《加拿大谷物法》和《加拿大小麦局法》。加拿大对谷物公司经营谷物
特别是经营谷仓有严格的审批条件。 《加拿大谷物法》规定,申请经营谷仓的条件是:必须有公司注册文件;申请人打算使用的房院要适合于谷物的储藏和装卸;谷仓类型及状况和设备的类型、大小应能满足该类型谷仓应该提供的基本服务;申请人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即申请人必须有一定的财力,并要以保证书、保险或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担保;谷仓储存的谷物都必须全额保险等。
3.欧盟
欧盟是世界上第三大粮食出口地区。其中,法国是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其粮食产量占欧盟产量的三分之一,其出口量占欧盟的一半。
(1)欧盟的粮食储备规模
欧盟各国产大于需,粮食储备量大,粮食储备费用(包括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设备费用等)在欧盟财政支出中占较大比重。为节约财政支出,欧盟逐年减少粮食储备量,1993年为8000万吨—1亿吨,2001年已降为500万—2000万吨。
法国大约有330家合作社和800户粮商,总共拥有7200万吨的粮食库存。但政府储备(或称公共储存)的粮食较少,特别是近年来更少。1993年法国政府储备规模达1300万吨,而到1997年只有1.6万吨。
(2)欧盟粮食储备的运作机制
欧盟粮食储备主要实行国家采购,即按照“干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 “干预价格”是由欧盟根据保护农民收入不受过大影响,以及欧盟各国粮食生产、库存、需求状况,国际粮食生产形势和价格走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如在法国,当收购机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不能在市场上卖掉粮食时,法国粮管局(0NIC)作为政府管理机构就必须买下他们的粮食,以作公共储存或“临时储备”。或者说,当市场粮价低于“干预价格”时,农民可以按“干预价格”把粮食交给欧盟设在法国的“干预中心”作为临时储备,从而得到价格补贴。但法国粮管局不拥有粮仓,为完成其公共储存使命,它向拥有空粮库的收购机构或专业仓储公司租用储存容量(即购买仓储服务);也有同私人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商谈储存期间的费用补贴标准。欧盟农业补贴委员会对“临时储备”给予必要的储费和利息补贴。补贴方式是由欧盟补贴给法国粮管局,再由粮管局补贴到储粮企业。
(3)欧盟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法规
欧盟对储备粮管理方面的主要政策是“月加价”政策,即对农民或粮食企业储藏粮食的仓储费用补贴。法国每吨粮食每增加储存期一个月另加价6法郎,付给售粮者。西班牙每月为0.93欧元/吨。其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种粮的农户和私商储存按月加价,鼓励其在合理期间内自储粮食,避免收获季节粮食过于集中上市而影响市场粮价,促使粮食均衡上市。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重要粮食出口国之一,粮食出口约占年产量的三分之二,继美国、加拿大、欧盟之后,居世界第四位。主要出口的粮食品种有小麦、大麦等。
(1)澳大利亚的粮食储备规模
澳大利亚粮食储存、处理基本上是由五个分散处理机构承担,每个大陆州各一个。这五个机构控制了年产量70%以上的粮食储存和处理。每个分散机构都有由公路或铁路连接起来的接收网络。这个网络还与几个出口港口连接。中央储存系统共有大约900个乡村接收基地和17个出口港。它能提供1800万吨的乡村储存,600万吨的港口储存和大约300万吨的其他各种法定储存,合计储存能力达2700万吨。其余由农场和私人商业储存。
(2)澳大利亚粮食储备的运作机制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由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政府粮食经营机构和其他经营实体三大类构成。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包括各州的粮食储运公司、种子联合公司等;政府粮食经营机构包括小麦局、大麦局等;其他经营实体是除以上两类外的各种从事粮食加工、流通的企业。从1989年开始,澳大利亚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政府的小麦经营机构开始逐步走向合作制,正在使澳大利亚粮食市场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合作制主导型。
澳大利亚的粮食流通实行商流和物流分立。商流由小麦局等粮食流通商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具体负责开展小麦等粮食的国内外贸易活动,具有粮食经营权。近年来,小麦局还向粮食加工业延伸和开展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包括在国内投资兴办粮食加工厂。物流则由粮食储运公司承担,具体负责粮食的收购、检验、装卸、储存和运输业务,但没有粮食经营权。粮食储运公司都是按合作制原则组成的,为非赢利性组织,其宗旨是以最低的费用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最好的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等服务。澳大利亚的粮食仓储体系由农村收购仓库、地区终点仓库和港口终点仓库组成。这些仓库一般由小麦局指定的机构经营。
(3)澳大利亚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法规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发达,交易秩序井然,主要得益于健全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主要采用法律手段。政府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而且都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粮食储运有《储运经营法》,小麦销售有《小麦市场法》,大麦销售有《大麦市场法》等,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凡是法律明确的条文,各个相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