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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粮食进出口商的运作方式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7-29  
     一、澳大利亚小麦局

     1.经营性质

     澳大利亚小麦局(AWB)成立于1939年。长期以来,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立法规定,澳大利亚小麦局为主要粮食唯一的合法经营单位,统一经营小麦的收购、国内销售和出口,是政府下属的专门经营机构。1989年新的《小麦销售法》颁行后,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虽保留了小麦局对出口小麦的绝对控制,但放宽了国内贸易的限制,小麦生产者可以在国内市场上自由销售。这时,小麦局是半官方半民间的组织,既是政府法定机构,又是生产者的合作经济组织。1999年澳大利亚政府对小麦局进行了重大改革。小麦局改名为澳大利亚小麦经营有限公司,变成完全由生产者出资的自负盈亏的商业化经济组织,但继续保留独家出口经营权。到2001年8月,澳大利亚小麦局完成了私有化和股份化,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澳大利亚小麦局经营的目的是使种植者、顾客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其目标是成为澳大利亚最主要的国际化经营的粮食经销商。

     2.管理体制

     目前小麦局董事会其有10名成员,1名主席,9名董事。其经理层共有包括CEO在内的8名高级管理人员。其股东由两级结构组成:A级股东,主要是小麦种植者,其目的不在于参与分红,而在于控制小麦局,选举董事会的主要成员;B级股东,主要是股权投资者,既享受分红,也有选举权。小麦局现有三大公司组成:一是小麦局(国际)有限公司,为澳大利亚唯一的大宗小麦出口商,主要负责经营粮食国际贸易和确保出口垄断利润最大化;二是小麦局(澳洲)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国内贸易和加工的企业,不仅从事国内小麦贸易和其他粮食经营,也可以从事非粮油经营;三是小麦局(财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金、财务和风险管理活动。

     澳大利亚小麦局在全国各州小麦生产区共设了3个区域性分部及19个地区办事处,并在东京、香港、纽约、开罗等地设有派出机构。其国内、国际组织体系和营销网络相当健全。

     3.运作方式

     小麦局目前的经营业务领域主要是五大方面:国家出口垄断经营;财务和风险管理;粮食收购与销售;粮食技术服务;延伸产业链和其他投资(包括粮食仓储、面粉和饲料加工、远洋运输租赁业务等)。在粮食出口方面,长期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一直赋予小麦局出口垄断权,即使小麦局现在是完全的商业性公司也是如此。其目的是确保小麦种植园主获得最大利益,而不是公司自身的利益。在国内粮食收购与销售方面,上世纪90年代以前,小麦局实行统购统销,垄断经营;但自90年代以后,统一购销政策取消,国内小麦市场完全放开,小麦局也以平等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收购价格方面,为执行政府的稳定价格政策,小麦局收购小麦实行多次付款和最后结算的办法。如果小麦局在某一年度的平均出口价格低于稳定价格,应按稳定价格同农业生产者进行最后结算,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小麦业稳定基金”进行补贴

    。 “小麦业稳定基金”是小麦种植者的自助组织,并由政府给予资助。基金的来源首先是小麦种植者的捐款,其次是小麦局的盈利。在多元化经营方面,近年来,小麦局不仅经营粮食,还大量兴办实业,包括在中国、越南、埃及等地兴办面粉加工厂。如在中国深圳兴办的面粉加工合资企业,已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他们还开发房地产,全方位地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以规避日益加剧的经营风险。

     二、加拿大小麦局

     1.经营性质

     加拿大小麦局(CWB)成立于1935年,是一个世界级的谷物营销商,每年向全球70多个国家销售2200万—2400万吨的大麦和小麦,年营销额在40亿—60亿美元。加拿大小麦局是代表加拿大西部平原农场主收购和销售小麦、大麦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将农民的小麦和大麦销往世界,为农民在本国销售用于加工的小麦及大麦,并为农民创造最高的销售收入。加拿大小麦局具有垄断经营、统购统销、政府后盾的特点,拥有小麦进出口的专营权。1999年之后,小麦局由半官方机构改为非盈利性企业,但仍有较强的政府背景。

     2.管理体制

     加拿大小麦局董事会由15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小麦局的战略发展方向。其中10位由西部大平原的农民选举,另外5位由联邦政府任命。总裁兼CEO从政府任命的董事中产生,并向政府一位主管部长报告工作。所有董事的任期均为四年。小麦局共有500多名员工,其中包括协助农民进行小麦和大麦业务的农场业务代表。

     加拿大小麦局的市场运作基于温尼伯总部,分支机构位于加拿大的温哥华、日本的东京和中国的北京。市场营销部包括运输和乡村服务业务、销售以及市场开发和市场分析。市场开发部力图导向新产品的开发,以扩大加拿大西部小麦和大麦的市场。市场分析部(包括加拿大小麦局的气象谷物监督部门和加拿大小麦局的图书馆)向销售和市场开发部的工作人员提供市场情报支持。商品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和销售员紧密合作,以制定整年的价格战略。他们通过期货和期权以及其他的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商品价格风险。

    小麦局的管理层及工作人员是由加拿大西部农民负担其费用的,同时也要向农民负责。小麦局的财务费用是由营销所得的一部分来支持的。所有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费用,余额全部返还给农民。

     3.运作方式

     《加拿大谷物法》明确规定:加拿大出口和用于国内食品消费的小麦及大麦,由加拿大小麦局垄断经营,实行统购统销,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给农民创造最高的收入。所以,加拿大小麦局在运作方式上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主产区的小麦和大麦购 销活动。在粮食收购方面,加拿大小麦局每年对要求进入小麦局经营的农民进行一次资格鉴定,实行许可证管理,并签订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十分详细,包括送交小麦、大麦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农民一旦与小麦局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坚决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量(最低不得少于合同数量的85%),向小麦局指定的粮仓送交,否则,小麦局将在每吨价格的6%至15%处以罚款。经营仓储公司按照小麦局提供的交货合同,向农民进行收购。交货农民可以一次将整个作物年度的销售数量全部与小麦局签订合同,也可以分几次与小麦局签订合同。农民如需要周转资金,可向小麦局申请预付款,交粮食后由小麦局扣回。每个农场最多可申请预付款25万加元,其中5万加元不收利息,超5万元部分按银行基本利率收取。加拿大每年约有2万农民申请预付款,预付款额为6—7亿加元。

     在粮食定价和结算方面,加拿大小麦、大麦的定价,全部由小麦局控制。小麦局通过建立综合帐户,来保证农民获得销售收入,实行初步定价和最终结算价及二次付款。初步定价由政府规定,小麦局于年度生产之前公布。具体结算方式:农民送小麦时,按初步订价一次取得收入;生产年度之后,再根据实际销售价(扣除各种费用),第二次得到最终收款。如果市场价格大幅上扬和大量谷物销售高于初步订价,小麦局将及时调整付款办法,给农民增加一次或几次期中付款。如果市场行情变化大,销售价格过低,小麦局出现亏损,则政府提供补贴。在粮食销售方面,加拿大小麦局负责统一控制用于出口和国内消费的大麦和小麦的销售。他们的粮食销售政策,主要体现在小麦局对市场的分析和开发:一是综合市场分析,重点监测国际谷物市场影响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离、到岸价)的因素,如以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价格作为进行小麦交易的主要依据,以便及时调整出口和国内市场价格政策;二是专项市场分析,重点监测和分析某类某个客户、世界各地竞争国家和地区的状况,以及调整营销策略,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加拿大小麦局采取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两种方式销售小麦,其中大多数是直接销售,即小麦局独立完成销售,直接将小麦销售给顾客,这种销售约占65%;间接销售是委托出口商销售小麦,这种销售方式占35%。这些委托出口商有权从小麦局购买小麦,转售给客户或其他出口商。加拿大小麦局对全球小麦及大麦市场进行及时的监测和预测,建立了一整套市场营销体系。其出口垄断权不仅在总体上提高了加拿大小麦和大麦的出口竞争力,而且保证了全体生产者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是为了小麦局本身的利润,因为小麦局在粮食销售之后,扣除自身相关费用,盈余全部返还生产者。

     三、印度粮食公司

     1.经营性质

     印度粮食公司(FCl)是中央政府粮食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成立于1964年。它原则上是非盈利单位,隶属于经济部,但也是自主的经济实体。印度粮食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有效价格支持保护粮农利益;在政府主导下利用公共粮食流通经营设施对全国配送和销售粮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和管理国家应有数量的粮食储备。

     2.管理体制

     印度粮食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督、决策和管理由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共有9人,其中主席1名,理事8名(包括政府消费事务与公共分配部、中央仓储公司等成员)。理事会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并切实考虑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公司总部设在首都新德里,下设采购部、销售部、金融部、配送部、进出口部、仓储与保管部、质量控制部、防备与安全部、规划与研究部、公共关系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运输部、法律部等;另在南、北、东、西、东北设5个大区办事处、22个区域办事处,3个准区域办事处和4个港口办事处。此外,在全国还有173个地区办公室,建造了2178个粮食储备中心(或储备点)。到2002年3月底,公司职工达到5.9万人。

     3.运作机制

     印度粮食公司为实现国家政策性管理职能,具备粮食收购、运输、储藏、配送和销售的各种手段,在全国建立了储备、销售网络。在收购方面,印度粮食公司代表中央政府收购粮食,其收购点遍及全国各地乃至偏远的乡村。公司在全国设立8000个小麦收购中心和4000个稻谷收购中心。其每年收购的小麦占全国小麦产量的15%-20%,收购的稻谷占全国稻谷产量的12%-15%。政府公布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农民可以对私商进行拍卖,拍卖不掉的粮食,印度粮食公司以政府的最低保护价收购。印度粮食公司既可以独立收购粮食,也可以与邦政府合作收购。当邦政府发布的稻米收购条令与中央政府收购计划相冲突时,印度粮食公司有权优先收购,以满足缓冲储备的需要。印度粮食公司收购的粮食一般有四种用途:一是用作中央储备;二是通过政府分配系统以政府补贴价卖给消费者;三是少量用于农村“以工代赈”和救济;四是多余部分由公司在市场上以市价出售,或者由其经营的米面厂加工后按市价出售。印度中央政府给印度粮食公司的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建立上述各类组织机构和建造粮库、专营铁路及其他设施;而日常资金需要(包括粮食收购资金)则由44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提供,中央政府规定用作为国家储备粮的资金是低息贷款。由于印度粮食公司收购粮食的价格是按中央政府公布的固定价格执行,而这种固定价格不能涵盖公司在收购、运输、储存和配送等环节发生的全部成本,所以其差额由政府补贴。印度粮食公司收购的粮食每年都在增加,政府补贴也逐年攀升。

     印度粮食公司的政府补贴情况

     年份 补贴金额(亿卢比)

     1994—1995 510.0

     1995—1996 532.6

     1996—1997 601.7

     1997—1998 790.0

     1998—1999 870.0

     1999—2000 885.7

     2000—2001 1146.2

     2001—2002 1672.4

     印度粮食公司拥有遍及全国的2000多个仓储网点,总仓储能力达到2400多万吨 。

     四、运作方式特点总结

     通过上述三国承担政策性职能的进出口商的经营性质、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的分析,我们概括总结其运作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以企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从三家公司管理运作情况看,即使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也不是完全放弃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只是调控手段和方式不实行计划指令和行政管制的办法,而以经济和法规手段、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实现。政府行政机构不直接经营粮食,而是通过下属的公司或承担一定宏观调控职能的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化经营来调控市场。因此,这些大粮食进出口商往往被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组织依托。

     2.开展多元化经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外大粮商都是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延伸粮食产业链条,向上游粮食生产和下游农副产品加工拓展,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此方面,澳大利亚小麦局表现最为明显。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三家公司都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论是分公司制,还是分地区制。

     3.拥有全球销售网络,开展国内外市场贸易。三家公司作为承担政策性职能的大粮商,不仅具有国内粮食购销权,甚至是垄断权,而且都具有进出口权,有的是出口垄断权,一般都是跨国公司。它们经营领域广泛,具有全球性的销售网络,可以在国内外粮食市场上开展贸易。当然,他们拥有的出口垄断权所产生的垄断利益,不是为了公司本身,而是为生产者。

     4.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实现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粮商和进出口商都是在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期货交易,以最大程度地规避世界粮食市场的风险和确保企业的利益。

     5.实行订单农业,稳定粮食收储来源。三家公司都对稳定粮食收储来源十分重视。他们纷纷向粮食生产领域拓展,实行订单农业,加拿大小麦局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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