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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中振兴吉林玉米经济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7-28  
    吉林以及东北地区的玉米市场和玉米产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吉林和整个东北的农业和粮食产业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全国农业和粮食的发展。2002年,全国玉米播种面积24633.7千公顷。其中,吉林省以2579.5千公顷居全国之首。同样在2002年,全国玉米总产量为12130.8万吨。其中,吉林省以1540.0万吨居全国之冠。吉林省玉米的种植面积、总产量都居全国第一位。玉米是吉林省的一大优势,在新形势下怎样促使这一优势更突出,怎样促使把吉林玉米经济做大做强,这是一个对吉林省、乃至全国都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建立健全“一主多辅”玉米流通新体制

     曾听到有的国有粮企的负责人问,你要我发挥粮食主渠道作用,那么给我创造了什么条件呢?对国有粮企提出的这个问题,应从两方面给以回答。一方面,表示理解,要发挥粮食主渠道需要一定的、必要的条件,像制度环境、经营机制、物流设施和人员素质等。另一方面,这些条件也需要由粮企自己去积极创造,像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分流转岗减少冗员、加强历练提高职工素质等。实际上,国有粮企在网络系统、物流设施、职工队伍等方面已经具有其他市场主体无法相比的优势。只要更新观念,改制转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现有的优势条件,是完全可以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如果说要创造条件,那就是创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竞争的环境条件。

     所谓玉米流通新体制,可概括为四个字,即“一主多辅”。所谓“一主多辅”,就是以独资、控股和参股的玉米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充分发挥国有粮企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多渠道的作用,像发挥农业、农垦等部门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符合“入市”标准的个体私人企业等多条“辅助渠道”的作用,支持多渠道参与粮食购销。积极创造保障全国粮食市场既统一开放、又竞争有序,既灵活、又稳定的高效率的体制条件。从市场一般理论讲,现代市场经济否定的是会导致扭曲市场的不正当的垄断,但并不否定靠公平、公正竞争取得市场流通主渠道地位。如前述,市场经济不承认、不需要的是“皇封”或“自封”的垄断性、特权性主渠道,但接受和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条件下通过竞争形成的主渠道。事实上,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粮食流通主渠道。例如,在法国和德国,农村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很高的粮食市场份额:法国在70%以上,德国在50%以上。我国东邻的日本农协也占有很高的粮食市场份额。在平等竞争中形成的主渠道对满足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都可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探索和完善玉米营销新机制

     所谓玉米营销新机制,也可概括为四个字,即“城乡连锁”。可设想结合深化国有粮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城乡一体的玉米连锁营销网络。其基本做法是:(1)“减企增点,实现网络化”。即按经济区划整合、减少粮食购销企业,同时增设农村服务网点,即在行政村或大村增设不同服务形式的农村服务网点(可统称为粮油连锁服务店)。(2)“企业改制,实现股份化”。即对整合后保留或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改制,依据具体情况实行独资、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3)“转换身份,实现民营化”。即分流下来的人员,在身份转换后可自谋职业,也可自愿回乡(或下乡)办服务网点,即前述的粮油连锁服务店,完全民营化。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委托粮油连锁服务店代购代销。(4)“设置配送中心,实现连锁化”。在市(县)设置配送中心作为城乡粮油连锁服务店的“龙头”,组成城乡粮油连锁服务网络,对工业品联购分销,对农产品和土特产品分购联销。配送中心对各连锁服务店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挂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5)“大粮企下伸,实现超市化”。大中型城市中的大型连锁企业可下伸到农村办超市,且实行综合化经营,方便农民。

     开拓玉米产业发展新道路

     所谓玉米产业发展新道路,也可把它概括为四个字,即“新合作制”。解决玉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发展玉米专业化与社会化服务,探索玉米产业化组织经营形式等,都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迄今,在整个世界上还没有比建立和健全农民的合作制更好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办法。吉林省已经开始试办玉米专业合作社。这是在粮食领域率先引入“新合作制”的探索。这里所说的玉米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与传统合作社根本不同的新型合作制。其基本要素包括:一是其根本性质是真正的农民合作制,高扬“民办、民有、民用”的旗帜。二是其惟一宗旨是为农民服务,提供技术、种子、生资、销售、信息等全面服务。三是其基本原则是自愿、自主、自助,农民自愿组织起来,自主经营,自我互助。四是其重要关键是龙头企业,就是要有强大产业化经营的玉米企业的支持和扶持,玉米合作社以有实力的玉米企业为龙头,对合作社的各项服务提供偿金。五是民办公助,发展新型合作制需要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引导,为玉米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要把发展农村“新合作制”当作农村经济制度和粮食产业发展道路创新加以重视和支持,可与前述的城乡一体的玉米连锁营销网络相结合。

     这里,还特别提出,玉米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粮食专业合作社(像小麦合作社、稻谷合作社、大豆合作社乃至棉花专业合作社等)还可作为农民期货投资主体在相应期货市场上代表农民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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