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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改后农发行何去何从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7-21  
    农发行自1994年成立至今10年来,在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农民“卖粮难”,在贯彻落实国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构建粮食市场化机制方面作出了贡献。但是,自1998年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粮食市场机制已基本趋于完备,特别是国家(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收储、抛售、转换、进(出)口等业务的开展,为形成良性市场机制奠定了基础。粮食从生产、流通、加工到消费,基本形成有序运行,粮食价格开始上升,逐步接近其合理价位。与此同时,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市场全面放开,多渠道购销经营并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丧失了垄断地位,“农业发展银行向何处去”的问题提了出来。笔者认为:现阶段农发行的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已到了亟待调整的关键时期。这种调整是必然的,是由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和粮食市场经济的变革等外部条件和农发行自身内在因素所共同决定的。

    走出思想误区当前,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有了明显变化,随着“卖粮难”问题的解决,似乎农发行的职能已经“萎缩”,业务上举步维艰。这是影响农发行现阶段调整的最大思想误区。应该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的供求关系是不断变化的,供求平衡总是相对的,不平衡则是绝对的。特别是由于我国国情,供过于求的现象是短暂的,而供应短缺的问题将是长期的。发展农村经济,保障粮食供给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既定不变的方针。由此可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粮食供求问题的长期性,决定了农发行生存和发展的长期性。“卖粮难”问题的基本解决,使农发行大大减轻了收购资金的巨大压力,放下了包袱,使资金投向有可能向新的领域转换扩张。二是“卖粮难”解决后,供求关系出现的新变化,特别是粮食安全、保障供给的问题,为农发行又提出了新的工作目标和新的业务范围,它将为农发行的发展提供广阔的新天地。

    拓宽业务范围从1998年开始,农发行的业务是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对其资金管理采取封闭运行方式。现在全国范围内已取消保护价收购,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由此可见,农发行现阶段工作目标的转移,实行业务上的调整已经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农发行要抓住当前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中央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好时机,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在现有基础上,努力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一是继续搞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运用与管理。但这种资金的投放不再是对过去业务的简单重复,而应根据粮食市场放开的新情况赋予这类业务新的内涵。利用信贷杠杆作用,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体制变革,支持它们参与市场竞争,在今后的粮食购销中仍然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将现有的业务范围,即以收购为主的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和其他领域拓展延伸,有效地贯彻中央有关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三是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大胆开辟新的业务范围。如扶持与粮食相关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扶持与大农业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将原先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单一经济成份的扶持,转变为对多种经济成份的扶持,这是一个大有作为的广泛空间。

    体现政策扶持首先,要大胆革新,放宽开户企业范围。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农发行在开户范围上应最大限度放开,只要是“三农”范围之内的企业,都应当是扶持的对象。第二,充分利用财政性支农资金和有关优惠政策、以及社会支农资金的效用,把信贷资金与其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发挥整体联动效应。第三,确定实施信贷的项目和企业,农发行在政府确定的计划之内,会同财政部门按商业信贷原则择优扶持。同时,由于农发行在资金投放上要体现政策扶持,所以,客观上要求农发行加倍重视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周转性,这也是政策性职能得以发挥和延续的保证。农发行政策性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仅需要内部机制的完善,同时也需要项目单位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合作,所以国家应出台《政策性银行法》,明确农发行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权益和义务,使农发行在《政策性银行法》的指导下,逐渐发展成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运作能力的永久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担负国家在不同时期的调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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