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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专家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农产品期市迎来发展新机遇

  ——农业部专家徐柏园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粮食流通方面的最‘好’的一个条例。”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柏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用这句话来评价新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主持过“八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和“九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粮食产销体制改革课题研究的徐柏园,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历程非常了解。围绕着粮食流通改革,他曾经到国外考察、调研,他的研究成果为政府制订粮食政策提供过参考,也正如此,徐柏园对《条例》颁布的意义体会更深。

  徐柏园解释 “好”时说,与以往相比,《条例》使粮食流通体制与市场经济接轨,完全体现了粮食既是商品,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需要国家保护的宗旨;同时,《条例》也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徐柏园说,《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徐柏园认为,这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他说,虽然国有粮企的转制工作一直在进行,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条例》把国有粮企作为多种所有制企业之一,既指出国有粮企要转变经营机制,又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这意味着市场公平竞争程度的提高。

  徐柏园说,《条例》还保护了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这项规定给农民增收带来了保障。对于消费者而言,粮食价格若超出一定范围,《条例》规定国家须有相应的干预措施介入。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他说,前几年一些地区之间或多或少地还存在地区封锁的现象,现在局面已经被完全打破。他认为,这项规定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对经营者最大的保护就是要把粮食作为商品来对待。同时《条例》中有关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风险基金方面的规定,又体现了粮食作为国计民生战略物资在安全方面的保障。

  徐柏园表示,《条例》有几方面的内容需要关注:首先,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形成,同时加强国家管理,这是《条例》的核心点,它体现了粮食是商品的特性;其次,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要通过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这一规定与国际上通行作法一致;此外,《条例》还规定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全部按《条例》来执行,既要自由流通又要增强宏观调控管理。

  谈到《条例》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影响,徐柏园认为,目前由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构建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正在健康运行,《条例》的颁布给这个市场体系极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期货市场。粮食最具前瞻性的价格是由期货市场形成的,因此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条例》颁布后会大有作为。

  从1991年开始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徐柏园就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研究、发展一直非常关注,在谈到对《条例》的感受时,记者能感受到他意料中的欣喜和对农产品期货市场未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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