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价格形成的非对称性,阻碍了全国统一粮食市场的建立
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是粮食价格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粮食市场建立的重要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各地特别是主产区与主销区粮食价格形成存在着明显的非对称性,阻碍了全国统一粮食市场的建立。2001年国务院做出“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改革决定,加快粮食主销区粮食购销市市场化改革步伐,目的是引导主销区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并为主产区腾出粮食市场空间。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粮食主销区放开粮食价格,市场成为价格形成的主导因素,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的效益和农民收入,充分说明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有效性。但这种改革毕竟是局部的市场化改革,绝大部分粮食主产区粮食价格仍由政府定价,而不是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由竞争形成,扭曲了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使之不能准确反映供求的变化,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导致了全国统一粮食市场的分割。也就是说,粮食流通实行“放开销区、保护产区”双轨价格政策所带来的一个负面效应,就是使主产区和主销区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呈现明显的非对称,并由此产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利益摩擦。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主销区有可能压级压价,甚至从国外进口质优价廉的粮食,加剧粮食价格跌势,增大粮食保护价成本。而主产区相对偏高的粮食保护价政策,还有可能吸引和倒流一部分主销区的低价粮食,其结果是主产区的粮食流通渠道无法有效拓宽,储粮压力难以释放,主产区种粮优势得不到发挥;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利益摩擦,会使主销区腾出来的市场空间被进口粮轻易占领;同时,主销区粮食价格放开后,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粮食价格,市场短缺时价格上扬,市场过剩时价格下跌,粮食价格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十分明显,而粮食主产区在粮食收购中仍然执行按保护价收购、收购价格由省政府制定的政策,这种产区收购价格的稳定性与销区销售价格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加大了产区粮食企业经营决策的风险,使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此外,由于存在着粮食主产区的计划价和主销区的市场价两套参照系,一方面会刺激粮价总水平不断上升,另—方面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更为复杂化,对信息和决策指令的扭曲更为严重,使中央政策所面临的调节难度更大,当中央政府运用价格,财政手段进行调节失灵时,已经从“双轨”制中获益的各利益主体就不会服从行政手段,导致政府调控缺位。因此,必须要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粮食价格市场化改革,实现粮食价格在全国统—大市场上由竞争形成,建立起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平等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而不是相互转嫁风险。
(二)保护价人为放大市场需求,弱化了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根据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没有一个高效的市场价格信号系统,“看不见的手”就不能发挥凋节作用,市场就不能合理配置资源。从目前我国粮食保护价的实施情况来看,它存在着人为放大市场需求的现象,弱化了价格优化粮食资源配置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粮食价格改革的核心之一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实行粮食保护价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粮农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们必须看到,粮食保护价政策是孕育于粮食供求严重失衡、粮食价格持续低迷、粮农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买方市场背景中。政府通过指令性手段,强制市场需求曲线上移,把偏低的市场粮价拉回至均衡点附近的保护价位,必然会打破既有的粮食供求走势,人为放大市场需求。也就是说,政府制定的粮食保护价通常并不反映现实市场供求变化走势,在相当程度上是反映市场供求以外的变化走势,使得价格所固有的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自动调节功能严重弱化。在保护价信号的刺激下,资源配置过多向粮食生产集中,农业生产趋问化加剧,结构调整成本增加,使粮食过多,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价格矛盾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在粮食产量增加的情况下,产值减少,农民收益也没有增加,其他经济作物,畜牧业等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农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更为严重,其原因主要是种粮机会成本由国家保护价政策弥补,而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市场风险由生产者独自承担,这种悬殊的收入预期反差,客观上会助长农民找县长而不找市场的依赖心理,加之保护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给农民的价格信号失真,农民更多地依赖于政府保护价,不思按市场供求关系及时调整粮食品质结构,普通品质粮多,优质品种粮少的格局难以改变。由于保护价高于市场价,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购进粮食,一般只能按市场价售出,很难按高于保护价的价格售出,这就形成了“按保护价收购”与“顺价销售”两项政策孪生的天然矛盾,执行的结果是使国有粮食企业“顺价销售”难、库存居高不下、亏损继续发生。保护价人为放大市场需求,抬高粮食市场价,客观上给进口粮食提供了价格空间,削弱了我国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导致主产区粮食没有竞争力,不利于我国粮食出口,反而有利于外国粮食进入国内市场。实践证明,用粮食保护价促进农民增收,所收到的效果很小,与政府的初衷相悖。由于粮食保护价不能对市场粮食供求做出符合经济规律的敏感反映,而是放大粮食市场需求,因而弱化了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延缓了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的进程。要发挥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就必须实行市场化改革,让粮食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使之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特别是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
(三)粮食价格补贴的暗补形式,影响了财政补贴效果的发挥
我国现行的粮食补贴是以保护价的形式实施的,它的运行机制是:国家通过行政干预、补贴介业经营费用以及提供足额的政策性贷款等手段,改变企业的需求预期,促使企业的需求从正常的市场需求上升到超负荷的虚假需求,从而扩大收储量来达到稳定市场上的粮食收购保护价。
粮食保护价政策由粮食购销企业按规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再把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给予超储费用、利息补贴,这种把补贴补在流通环节间接补贴的做法,使补贴传导链条过长,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而效果却不理想。
首先,补贴政策效率低下。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粮食补贴政策仍没有摆脱以总量增长为主要目标的轨道。虽然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兼有提高农民收入的意图,但根本目标是为了控制粮源,防止粮食短缺。实践证明,实行保护价这种间接性补贴政策效率极低,农民所得实惠很小,而负作用却很大。据财政部的测算,我国价格补贴的效率仅为14% (发达国家为25%),即国家补贴10元钱,农民只能得l.4元。农民所得到实惠很少,并不能实现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其次,流通环节补贴过高。目前补贴主要在流通环节,1998年以来,每年用于粮、棉、油、糖流通的补贴在500亿元~700亿元之间,占农业支持总量的30%-50%,使国家有限的财力不能着重用在补贴农民的生产环节上,而是消耗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流通环节上,养活了—大批企业,并养成了他们对政府的依赖性,即妨碍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也妨碍了他们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并不断增加着国家的负担。
第三,派生出由政府支付的补贴巨大。这是因为我国粮食财政补贴总量和方式,项目都不是法定,随意性很大,补贴总的数量难以锁定;同时由于政策边界不清,加上政策执行主体行为不规范,政策的“后遗症”比较大,最终需要政府补贴多少谁也说不清,也就是说补贴总量不是—个可以控制的定量而是一个变量,由此形成收购越多.补贴越多的恶怀循环,不利于财政负担的减轻。第四,对外粮食贸易摩擦和争端上升。当保护价政策从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延伸时,政府用补贴压低粮价出口,转嫁国内粮食需求不足压力,很可能会触犯多边贸易规则,对国外粮食生产形成歧视和损害,引起国际贸易磨擦和国外反倾销案的增加。我们应在世贸组织规则的框架下,借鉴欧美农业和粮食补贴政策的经验,适时调整和完善粮食国内补贴和支持政策。
粮食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但不要把粮食价格的周期波动统统当作政治问题。过分强调政府干预的作用,以政府保护价取代作为市场供求信号的市场均衡价格,忽视市场调节作用,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当然,各国的粮食不是完全靠市场调节的,关键是政府应该干预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说,要解决粮食问题,就必须进行粮食价格政策调整,使粮食价格走上一条市场凋节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道路,据此粮食价格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着眼于保护粮食生产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增加农民收入;放开搞活粮食流通,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将粮食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粮食市场机制。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就是要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多形式、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购销,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组织在粮食流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各个
市场流通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相互补充,促进区域之间粮食的贸易;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鼓励粮食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合作。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就是要进一步步完善国家宏现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照随行就市经营粮食,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超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时,主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进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将粮食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就是将原来用在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用于直接补给农民,完成政府财政对相食经济的支持由城市消费者到中间购销企业,再从购销企业到生产者农民的最终转移,实行补贴的市场化运作,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主产区的种植比较优势,保护粮农的生产积极性,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不受《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限制。
建立政府宏观调控的粮食市场机制就是要做到既有利于促使粮食生产者、经营者进入市场,接受市竞争的考验,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又可恰当地抑制市场调节的盲目性、自发性。这种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粮食市场机制,与改革以前相区别的,并不是政府管与不管的问题,而是如何管的问题。政府管理的范围是作为商品运动的粮食产品市场,管理的对象是市场上运动着的商品粮食,管理的手段是作为经济杠杆的价格、税收,信贷等。政府通过利用以价格杠杆为核心的经济手段,参与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调节活动,即政府通过制定有一定幅度的目标价格,在其幅度内的价格风险由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在其上限和下限范围之外,其价格风险由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