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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重庆市级储备粮油是市政府调控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资。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库点布局及品种结构合理,调控有力,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促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职责
(一)市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及费用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二)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统筹安排以及各项业务的宏观指导。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粮食局和农发行管好用好市级储备粮油及其补贴资金。
(四)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市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信贷资金实施监管。
(五)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符合承储条件并获得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并接受市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具有粮油质量检验资格的质检站,承担储备粮油收购及轮换入库的质量检验工作。
二、市级储备粮油承储管理
(七)市级储备粮油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有利轮换、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规划,并分步实施。
(八)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入库、保管、出库、实物台帐、财务、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九)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在预测各种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各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十)严格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必须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研究确定,市粮食局根据三家共同研究的意见,开具“出(入)库通知书”到承储企业实施,承储企业将出(入)库情况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三、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
(十一)建立市级储备粮油定期轮换制度,规范轮换程序,严格轮换纪律,保证轮换入库粮食的质量,切实做好推陈储新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油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十二)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照推陈储新、调控市场、降低费用的原则组织实施。储备粮轮换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按市级储备库存总量20~30%的比例分批安排,轮换期间,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轮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四、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管理
(十三)市级储备粮油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十四)承储企业在储备粮油的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直至取消承储资格,终止代储合同;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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