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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招标采购规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采购工作,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使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周转粮的,均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采取招标的方式统一采购。
    第三条  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全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发展计划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计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和河北粮油信息网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条  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办公室经计划、财政部门核准可以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自行办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的招标工作,也可委托河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粮食采购品种为小麦、玉米、莜麦等。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级粮食局(含县级市、区粮食局)负责提供本县的粮食采购计划和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及指定收货单位、收货地点等相关资料,由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办公室统一确定不同标段的标的。每次招标采购的具体品种由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办公室是全省粮食招标采购的招标人(以下称招标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每次粮食采购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一)采购粮食的品种、数量;
(二)采购粮食的主要质量标准和要求;
(三)交货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等商务条件;
(四)评标办法和标准;
(五)有关招投标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当次采购粮食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第八条  招标采购的粮食,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具有检测报告。入库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经再次检测合格后才能参与投标。
第九条  参加补助粮食采购招标的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且粮食仓储条件较好、具备必要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规范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也可由县(市)域内的若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粮食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质量检验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举行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授权代表须持授权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开标会。
开标前应通知省发展计划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启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及有关商务、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来源和构成应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歧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粮食采购,一般应采用合理低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在粮食质量相同的情况下,所报价格最低者为中标人;在投标所报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粮食质量优者为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定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9月1 日起施行。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河北省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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