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制度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实施,共涉及长江流域10个省市,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8100多公里江段。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有效降低了捕捞强度,改善了鱼类生存环境,减缓了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检查行动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协助组织实施。从4月1日开始,由长江特编渔政执法船队中的渔政船在长江口到三峡库区的长江干流水域开展巡航执法检查。同时,沿江10省(市)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在同一时间同步组织本地执法检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