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各会员国所递交的年度报告发表的报告,欧盟执委会指出,各国所递交的报告质量并不符合要求,以致执委会无法根据现有的信息对欧盟船队捕捞能力过剩的问题做出有效的结论。欧盟名义上的捕捞能力在2006年持续以缓慢的速度减少2%~3%。然而,这远少于针对某些重要的商业种类要达成渔业持续管理所应大幅减少的数量。由此可见,限制捕捞的成果并不明显,有必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达成目标。
欧盟所发表的报告指出,其会员国已普遍实施管制渔船数量的制度,并严格设定捕捞能力的上限。此外,在2006年底以前,多数的会员国已实施整合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渔业管理,以协助克服船队管理单位分散的问题并加强国家的渔业管理。
依据现有的信息评估,欧盟执委会相信目前稳定进行中的捕捞能力削减规模不足。考虑到持续的技术提升会抵消捕捞能力削减的效果,及欧盟许多渔业(尤其是底栖渔业)资源不足,捕捞能力还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削减,以达到持续发展的水平。执委会相信在欧盟执行分级限制捕的制度以及在国家层级减少捕捞能力提供补贴并落实执行,能够使欧盟船队捕捞能力得到有效的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