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环境事务及观光部部长不久前公告了商业性渔业配额转移政策草案。该草案设定了长期渔业配额分配后转移的标准及规定。
自2001年分配中期的渔业配额后,为避免渔业配额分配成为一纸空文,南非政府从一开始就不鼓励渔业配额所有人在取得渔业配额分配后的前两年间进行配额转移。政府制订的转移标准,也是以维持渔业的稳定度为宗旨,照顾到了渔业配额所有人长期持有原先设定的配额,或进行转移时考虑合理的转移程度。
南非新公布的转移政策草案包括了两大标准及主要转移原则,供评估渔业配额转移应用时考虑。两大标准是:一、转移是否会导致渔业配额集中于特定的渔业配额所有人。二、渔业配额受让人的守法程度、总可捕量及总允许捕捞努力量核准转移量。
转移生计型和小型商业性渔业配额以及鱼类加工企业、海洋养殖权或其它非消耗性权利或许可,如赏鲸船及潜水观赏鲨鱼的箱网均不受该政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