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贯彻部局有关渔业会议精神,加强2007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黄渤海区局制定2007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形式
2007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按照部局的总体部署,由黄渤海区局统一组织领导,会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组织实施。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海区局成立以牛玉山同志任组长的黄渤海区伏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伏休管理措施,协调解决伏休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管理内容和方式
2007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变,休渔船舶类型和休渔时间不做任何调整。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两种方式组成。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停港休渔,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伏休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所有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生产。
3.各省(市)渔政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全面掌握渔船休渔情况。
4.各省(市)渔政机构要派专人负责今年的异地渔船休渔工作,做好本辖区异地渔船的登记造册、监管、动态上报等工作;省(市)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通报对方管辖渔船在本辖区的靠港休渔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异地休渔渔船的管理;遇有特殊情况需海区局协调解决的,可报海区局。
5. 各级渔政渔港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
6.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伏休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三防”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7.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伏休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海上监督检查
1.各省(市)组织所属渔政船对所辖海域实施管理。海区局抽调的省(市)渔政船与海区局渔政船组成联合检查船队,进行海上联合检查。
(1)第一次联合检查:抽调海区局1艘、山东2艘、辽宁2艘共5艘渔政船,重点巡航检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韩方特定禁区和特定禁止水域西侧海域,督促渔船按期回港休渔。
(2)第二次联合检查:抽调海区局1艘、天津1艘、河北1艘共3艘渔政船,开展渤海管理专项行动,加强对渤海海域的管理,重点整治小拖网、三重流网等违规作业行为。
2. 积极开展北纬35度线管理专项行动。8月27日至9月10日,海区局将组织7艘巡航渔政船和2艘预备巡航船,组成联合检查船队,重点加强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作业渔船管理,防止渔船交叉违规,维护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的休渔秩序。
三、处罚原则和标准
违规渔船按“谁查获,谁处理” 原则处理。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违规渔船,应“就近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扣港的渔船如因安全或其他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扣船机构按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后放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实行异地扣押,原则上予以没收。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
44.1千瓦以下的“三无”渔船,由各省(市)按有关规定处罚,处罚情况报黄渤海区局备案。44.1千瓦以上大中型“三无”渔船,如要做出没收处理决定的,扣船机构须报经海区局审核,由海区局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批。
(三)海上查获不能现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载的、“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处理。
(四)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违规渔船自负。
(六)情节认定标准
1.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①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照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③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④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2.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按市场价值达到10000元);
③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④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⑤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渔船。
四、扣船地点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码头(养马岛渔政码头)、日照市石臼港、荣城市石岛新港、莱州市三山岛渔港、秦皇岛渔港、锦州渔港、瓦房店渔港、大连市海洋岛渔港。
五、监督检查
黄渤海区局将于伏休开始后,不定期组成检查组(视情抽调省市渔政执法人员),对各地伏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
1、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情况。
3.、 向社会公开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情况。
4、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5、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6、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7、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8、 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所辖海域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划片包干、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切实搞好伏休期间的海陆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渔政渔港管理机构要在往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广大渔区进行深入宣传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的同时,加强面向社会的宣传,扩大伏季休渔制度的社会影响,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了解。
(三)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违反禁令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直至调离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渔政船)给予全海区通报批评。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省(市)交界海域的管理,相邻省(市)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制定管理措施,必要时可由海区局协调。
(五)陆地管理人员要深入港口、码头,密切注意渔船动向,对所辖海域、地区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逐级报告海区局伏休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的发生,防止事态蔓延。
(六)渔政船在检查过程中,因风浪大或遇有抗拒检查的渔船,不得强行帮靠,确保人员船只安全。对违规渔船的违规事实和情况,要进行详细的取证和记录,并据此做出处罚决定。
(七)各地要利用伏休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韩、中日渔业协定》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
(八)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统一标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九)各省(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伏休管理实施方案,报海区局备案。
(十)各省(市)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伏休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并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适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