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市场 » 正文

秘鲁税制和海关税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6-12  

免责条款

本文件仅具参考性质,包括 2005 年 1 月 2 日时现行的秘鲁国内税制和海关关税法规中最突出的一些方面。

秘鲁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建议有兴趣在秘鲁开发投资的人士就前述有关问题进行认为适宜的专业咨询。

无论是秘鲁国家、或私人投资促进署、或其相关官员,都不对本文件所引述的法规的内容、其准确性或现行性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人以本文件为基础所可能作出的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读者请注意,与其他文字的版本相比,本文件以西班牙语原文为准。


A. 所得税 ( /1)

本税项以每年为期限,适用于在秘鲁居住的纳税人收入所得,无论其自然人的国籍为何、或公司的组建地点、或生产来源的地点。另外,也适用于非本国居民源自秘鲁的所得。

如为企业,该税适用于企业与第三者业务所衍生的任何盈利和利益,以及每年底确定的通胀影响所得。

为纳税的效力,应纳税的所得分为如下级别:

  • 第一级:由租赁、转租和物资的转让收入的所得。
  • 第二级:其他资金所得。
  • 第三级:商业、工业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所得。
  • 第四级:独立工作所得。
  • 第五级:雇佣劳动所得及法律明文规定的独立工作所得。

1. 税率

1.1 地址在国内的纳税人

1.1.1 地址在国内的公司法人,适用税率为其净所得的 30% 。附加地 ,所有作为费用冲账,但实际上是间接利用利润,其后无法进行税务控制的,须另缴纳 4.1% 。

1.1.2 自然人所应缴纳的税额,根据其全年总净所得确定(不包括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形式的收入),应用下列累积渐进阶梯:

至 27 公税单位( UIT ) ( /2) ................................ ..........

15%

超过 27 公税单位( UIT )部分至 54 公税单位( UIT ) ..

21%

超过 54 公税单位( UIT )部分 ................................

30%

1.1.3. 分红及其他形式的从公司法人处所得的利润分配收入: 4.1% ,以永久方式由支付人代扣。

由利润、储备金、保险金、调整重述、盈余重估或来自任何其他资产账目的资本化所得股权,不作为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形式的收入。

1.2 地址不在国内的纳税人

1.2.1 国外来源信贷的利息: 4.99% ,其条件如下:

  1. 现金信贷必须证明其是通过国内金融体系进入秘鲁国内。
  2. 信贷的年息不得超过来源地市场优惠利率加 3 点。

1.2.2 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企业及金融企业、作为在国内使用国外信贷额度所向国外支付的利息: 1% 。

1.2.3 分红及其他形式的从公司法人处所得的利润分配收入: 4.1% ,以永久方式由支付人代扣。

1.2.4 由利润、储备金、保险金、调整重述、盈余重估或来自任何其他资产账目的资本化所得股权,不作为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形式的收入。

1.2.5 权利金: 30%

1.2.6 技术协助: 15%

1.2.7 其他收入,包括第 1.2.1 各点要求未述的国外来源的信贷所衍生的利息,或 1.2.1 第 b 点规定最高利率超过部分,以及国内企业使用国外与其具有经济关联的企业所给予的信贷,第 1.2.1 点规定者除外: 30%

1.2.8 自然人应缴纳的税额,根据其在国内进行的私人服务所得报酬及薪资、权利金及其他收入,适用税率 30% 。

2. 一些豁免

2.1 来源自以下情形的资本增值 ( /3) :

2.1.1 通过《证券市场法》所述的集中机制出售在证券市场公共登记局登记的证券,以及来源于由自然人进行的任何出售所得盈利。

2.1.2 通过期货交易市场出售物资或服务的产权证券或合同。

2.1.3 在国内组建或设立的公司法人,通过公共标售,赎回直接发行的证券。

2.2 在金融体系中存款所得任何种类的利息,无论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无论是本地货币还是外币,或经由依照《证券市场法》进行的公共标售购买的证券。同样地,源自抵押券及可转让抵押信贷券的、无论是本地货币还是外币的、任何种类的固定或浮动利率的利息。

2.3 来源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机构直接授予或通过供货商或金融中介提供的促进性信贷的利息。

2.4 来源自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抵押期票的利息及资本调整。

2.5 在依洛、马塔拉尼、塔克纳、帕依塔等出口、加工、工业、商业及服务中心( CETICOS )建立的公司收入所得,有效期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但其年业务额不少于 92% 必须是其所生产的物资的出口。

2.6 储蓄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由于其合伙人所进行的业务所收入或支付的利息。

3. 进入秘鲁的外国人的所得税

3.1 如为持商务签证临时入境,而且在其逗留期间没有进行意味着产生秘鲁来源所得的活动,必须填写一份宣誓声明性质的文件,说明以上情况,在出境时递交移民当局。

3.2 如为持商务签证临时入境,而且在其逗留期间,确实进行了意味着产生秘鲁来源所得的活动,则必须填写一份宣誓声明性质的文件,在出境时递交移民当局,其中必须指明该所得的金额,并附带所得支付人出具的相应税款已代扣的证明信。如所得支付人未代扣地址不在国内的单位的税款,纳税人必须直接支付,并将付款单据附上前述宣誓声明。

3.3 如为持商务签证或临时居留证入境,且具有已经秘鲁有关当局批准或已递交秘鲁有关当局的工作合同,在出境时必须向移民当局递交一份其雇主出具的担保函,证明已代扣相应税款,而且,无论如何,如有该税项欠款,愿为负责。

3.4 地址不在秘鲁国内的自然人,临时入境进行与外国投资或任何种类的生意的前期动作、旨在监督或检查投资或生意的动作,诸如收集资料或信息,或与公共机构或私人行业有关人士会谈,或与签署协议有关的动作或类似动作,在其本国所得收入,不作为秘鲁来源的收入所得。

4. 亚马逊地区的所得税

4.1 为所得税的效力,亚马逊地区包括罗雷托、马德雷德迪奥斯、乌卡亚利、亚马逊及圣马丁等大区,以及附近的某些省份,如第 27037 号法律所述。

4.2 前述法律设立了一个特殊的所得税制,并在第 103-99-EF 号最高法令中规定了一系列要求条件,如纳税人的总部办公室的地址、其在公共登记局的登记、其资产及生产总数中不低于 70% 者,必须位于亚马逊地区内。

4.3 位于亚马逊地区的纳税人,主要从事森林开采、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旅游业的经济活动,以及在该地区进行来源于前述活动的初级产品的加工、改造及销售等有关的活动者,第三级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0% 。

4.4 特例地 ,位于罗雷托、马德雷德迪奥斯两个大区及波尔提约上校省伊帕里亚区及马斯塞亚区以及乌卡亚利大区阿塔拉亚及普鲁斯省的纳税人,从事前段所述各项活动者,为第三级所得税的效应,适用税率为 5% 。

4.5 亚马逊地区的纳税人,主要在该地区从事土产或替代性作物的农业活动及其产品的改造或加工者,豁免所得税。

4.6 为前端规定的效力,所谓土产或替代性作物指:木薯、大豆、南美根芹、南美兰芋、南美锦葵、矮扇棕、桃棕、 毛瑞榈 、牛心果、星苹果、杨桃、 南美桃茄 、山番荔枝、番石榴、腰果树、丁子香果、南美酸枣、柑橘、柚子、人心果、 番樱桃 、猫爪藤、胭脂树、橡胶、菠萝、芝麻、栗子、黄麻、毒鱼草、野棉花、姜黄、瓜拉拿泡林藤、 澳洲坚果 、胡椒等。

在油棕榈、咖啡、可可的情形下,本条第一段仅适用于其农业生产。改造或加工这些产品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 10% ,但必须位于第 4.1 条所述的区域内。如位于第 4.4 条所述的区域内,则适用 5% 的所得税率。

4.7 在亚马逊地区从事商业的企业,其将净利不少于 30% 的部分用于投资项目的再投资者,可适用第三级所得税税率 10% 。

特例地,位于罗雷托、马德雷德迪奥斯 两个大区及波尔提约上校省伊帕里亚区及马斯塞亚区以及乌卡亚利大区阿塔拉亚及普鲁斯省的纳税人,从事前段所述各项活动者,为第三级所得税的效应,适用税率为 5% 。

5. 税务稳定

经由合同—法的签署,国家可以提供税务稳定的保障。

存在一个普遍性质的司法稳定体制,其中包括所得税制,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投资人,以及符合最低投资要求的投资接收企业,均可以适用。

为促进生产投资的发展,在各个行业还有相应的促进体制,诸如在矿业及石油业等。

6. 避免双重纳税的协议

为解决国际间双重纳税所衍生的问题,秘鲁已经开始为签署“避免双重纳税协议”进行双边谈判的进程。目前,已与瑞典、智利和加拿大等国签订了这样的协议。

在安第斯联盟成员国之间进行的投资,存在一个安第斯联盟所颁布的第 40 号决议的体制。

7. 有关国际间纳税的几个问题

在《所得税法》中,有一系列规定,对通过“税务天堂”的汇款和业务的价格进行了规范。

B. 普通销售税 ( /5)

普通销售税( IGV )是对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的各项交易的增值征收的税项,为此,使用一种债务及信贷的框架,其实施如下:从各个纳税人计算的税额(称之“毛税”),减去所有购买物资和服务时支付的 IGV (“税务信贷”),这样以来,只有这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是需要向国家交纳的税额。

1. 应纳税的业务

这个税项向国内物资和服务的消费征收,应纳税业务如下列:

1.1 动产物资的销售。

1.2 服务的提供或适用。

1.3 建筑合同。

1.4 建筑商所进行的不动产第一次出售。

1.5 物资的进口。

2. 税率

IGV 税率为 19% ( /6) 。

3. 无须纳税及豁免的情形

3.1 某些无须纳税的情形:

3.1.1 物资的出口。

3.1.2 法律规定的服务的出口。

3.1.3 作为企业重组的结果的物资转让。

3.1.4 自然人或公司法人不作为企业行为的二手物资的转让。

3.1.5 不动产的租赁或其他的转让使用形式,其收入系作为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得税纳税的。

3.1.6 申请发送消费之前进行的非国产物资的转让中,相当于 CIF 价值的金额。

3.1.7 不具独立会计核算的企业合作合同的执行中,根据合同各方的规定比例,向合同各方专有的转让,但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 SUNAT )递交为此规定的有关资料。

3.1.8 不具独立会计核算的事实公司、康采恩、合资公司或其他企业合作合同形式,在执行合同明文规定的义务所衍生的生意或共有工程 时,资源、物资、服务或建筑合同的配给,但必须符合 SUNAT 为此规定的要求。

3.1.9 不具独立会计核算的企业合作合同中,操作人对为执行合同规定的生意和公共工程所购买的有形或无形的共同物资、服务或建筑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给予合同各方的比例,并根据《条例》的规定所进行的分配。

3.1.10 位于亚马逊地区的纳税人,为开发以下业务:

  • 在该地区内为该地区内消费所进行的物资销售。
  • 在该地区所提供的服务。
  • 在该地区内建筑商的建筑合同或其自身营建的不动产的第一次销售。

根据该税项一般规定,纳税人在前段所述的地区之外所进行的所有业务,必须交纳 IGV 税。

3.1.11 位于罗雷托、乌卡亚利及马德雷德迪奥斯大区的企业,在这些大区内为该地区消费所进行的销售。

3.2 一些豁免

3.2.1 《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法统一文本》附录一及附录二中所述业务。

3.2.2 位于边境地区的工业企业。

3.2.3 在伊洛、马塔拉尼、塔克纳、帕依塔等出口、加工、工业、商业及服务中心( CETICOS )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立的企业,其年业务额中不少于 92% 是自身生产的物资的出口。

4. 提前回收体制

该体制在于对秘鲁国内从事面向出口的物资及服务的生产的、或其销售受缴纳 IGV 税的约束,但尚未开始其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退还其出口时和 / 或在本地采购资本物资时所支付的 IGV 税。

退税通过可转让的信贷券进行,有关其采购记录簿上所登记的采购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尚未用尽的税务信贷。

申请退税的最低累积金额必须相当于四个公税单位(根据申请时适用的价值)。

另外 ,依照行业法规与国家签署自然资源的开发、勘探及 / 或开采合同的企业,以及与国家签署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私营租借合同的企业,在执行合同规定项目需要进口及本地采购物资、服务及建筑合同时,可以适用该税制。 经由最高决议,对符合要求、可以适用本项优惠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定。

5. 面向出口商的信贷

出口商有权申请退回作为出口物资的辅料购买物资和服务时所支付的 IGV 税。在这个意义上,适用与后面讲到的出口退税类似的机制。

选择消费税 ( /8)

选择消费税在国内厂商销售下列物资以及进口下列物资时予以征收:烟卷、酒精饮料、汽水和矿泉水、其他奢侈物品、赌戏和博弈。

该税项的税率根据物资或服务的种类,从 0% 、 2% 、 10% 、 17% 、 20% 、 30% 到 125% 不等。在某些情形下,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规定支付固定数额。

以下详列选择消费税的豁免情形:

  • 位于罗雷托、乌卡亚利、马德雷德迪奥斯大区的企业,在该地区销售,用于本地区的消费。
  • 在伊洛、马塔拉尼、塔克纳、帕依塔等出口、加工、工业、商业及服务中心( CETICOS )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立的企业,其年业务额中不少于 92% 是自身生产的物资的出口。

D. 金融交易税

本税项为临时性质的税项, 2005 年内,为本地货币或外币银行存款或取款业务数额的 0.08% 。到 2006 年,为 0.06% 。本税项截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本税项可以抵冲所得税。

下列业务不交纳金融交易税:

  • 同一户主不同账号之间的转账。
  • 薪资、退休金、工龄补贴等存入账户,以及出自这些账户的任何付款。
  • 住在秘鲁的外交使团及国际组织办事处持有的账户上的存款及取款。

E. 净资产临时税— IEAN

本税项为临行性质,有效期截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适用于前一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价值。所有第三级所得产生人、所得税制对象,凡在纳税当年一月一日之前开始业务者,包括地址不在秘鲁国内的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固定设施等,均为本税项的纳税人。

  • 税率:净资产的 0.0% ,至 S/. 5 000 000
  • 税率:净资产的 0.6% ,超过 S/. 5 000 000 部分。

实付的税额可以作为信贷,与所得税的预付及补交数额冲抵。

未开始其生产业务的纳税人,以及纳税当年 1 月日起方才开始业务的纳税人,豁免交纳净资产临时税。另外,私人教育机构以及所得税豁免单位,也豁免交纳本税项。

赌戏及老虎机税 ( /9)

本税项为月税,面向赌戏及老虎机的经营征收。纳税基数为月净收入与老虎机及赌戏维持费用之间的差额。

为确定纳税基数的效力,定义如下:

  • 月净收入额为赌注或投入赌戏的金额与当月支出的奖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 老虎机及赌戏维持费用为月净收入的 2% 。为此效力,纳税人必须维持同样金额的准备金。
  • 本税项被动主体所收入的佣金,是纳税基数的组成部分。

税率为纳税基数的 12% 。

G. 关税

关税向外国货物进口秘鲁时征收,根据进口 CIF 价值计算( Ad Valorem CIF 关税)。

现行关税结构包括五个等级: 0 、 4 、 7 、 12 、 20% 。鉴于某些农业产品的敏感性,在 4% 、 12% 及 20% 税率上附加征收临时关税 5 个点。实际上,达八个关税等级。

海关完善体制

1. 临时准入制 ( /10)

这个税制意味着用于“资产完善”程序、随后再行出口的货物,在其进口关税及所有适用的税项暂停应用。

所谓“资产完善”,是指原料、材料、配料、中间产品及一般地任何货物,为生产或加工某物资所进行的物理或化学加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货物的组装,以及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包装盒、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要求:

  • 进口货物必须用于“资产完善”的业务及 / 或程序
  • 申请企业必须在国内正式组建,并在相应于其经济活动的行业登记中登记。

这个税制包括所有货物,无论是原料、材料、配料、中间产品、零配件及用于包装、打包等的货物,必须实际包含在出口物资之中。

本税制的期限为 24 个月,为暂停交纳的关税和税项必须提供担保。

2. 出口退税 ( /11)

这个税制允许在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的货物中包含的进口货物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进口货物所交纳的关税,给予全部或部分的退还。

退税率为出口 FOB 价值的 5% ,按每年每出口企业每种关税次类产品出口额头 US$20’000,000 (两千万美元)计算,该金额可经由财经部评估加以调整。

凡出口企业,自身进口或经由第三者进口包含在出口货物或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货物,以及加工的货物中包含从本地供货商处采购的进口辅料或原材料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均可以享受这个税制的优惠。

财经部每年批准公布根据关税种类区分的出口金额决定的无权享受优惠的货物清单。

3. 特许经营货物的补仓 ( /12)

经由这个税制,货物进口可以自动豁免关税和其他税项,类似于货物进口、加工为成品之后再行出口。

享受这个优惠的期限是补仓货物进口后的一年之内。

http://www.aduanet.gob.pe/aduanas/informag/leygen.htm ( 《海关总法》、第 809 号立法令 )

http://www.aduanet.gob.pe/aduanas/informag/regley.htm ( 《海关总法实施条例》、第 121-96-EF 号最高决议 )

/1 经由第 179-2004-EF 号最高决议批准的统一修订文本及修改法规。

/2 2005 年公税单位值为 S/.3,300.00 索尔,相当于 US$990.00 美元。

/3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 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凡 经由批准的森林区投资项目使用所得税税务优惠,优惠如下:

  1. 所得税信贷,相当于执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 5% 。
  2. 年底净利的扣减,在一家或多家受益企业中所投金额,可于年底净利中加以扣减,最高达投资当年亏损补偿后净利的 20% 。

/5 经由第 055-99-EF 号最高决议批准的统一修订文本及修改法规。

/6 包含 17% 的普通销售税及一并征收的 2% 的市政促进税。

/7 所谓亚马逊地区,即前面 1.4.1 条所指的区域。享有该优惠,必须符合第 103-99-EF 号最高决议规定的要求。

/8 经由第 055-99-EF 号最高决议批准的统一修订文本及修改法规。

/9 第 27153 号法律。

/10 第 809 号立法令第 70 至 75 条。

/11 第 104-95-EF 号最高决议及修改法规。

/12 第 809 号立法令第 78 至 80 条。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