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从11月1日起上周五7日颁布的第DS. 130-2005-EF最高法令即将生效,它对增值税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弥补细则真空、避免可能存在的偷漏税现象,达到进一步扩大纳税基数的目的。增值税新细则指出,从2004年3月1日第950号最高立法令生效之日起,外国物资在进关(清关)前转让给第三者的,免缴增值税,但仍然有开具相应票据的义务。
同时还指出,对于物资销售的情况,纳税义务产生于物资销售之时,即使尚未开出相应的发票。比如,如果在2005年10月份销售,2005年11月份刚刚开出发票,但增值税应该在10月份缴纳。
对此,Pricewaterhouse事务所专家Arturo Tuesta指出,最大的修改之处在于对开票日期的定义。他解释说,开票日期是决定缴纳增值税义务诞生日期的重要因素,法律规定,“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具发票的日期决定”,但是细则又没有做任何规定。
他表示,票据细则倒是规定什么日期应该开票,否则会有罚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产生纳税义务,因为法律讲的日期是指开票的实际日期。但是财经部修改后的意见规定,“开具票据的日期是产生纳税义务的日期,应该理解为,应该开票的日期或者实际开票的日期,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
Tuesta认为,这个定义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细则来确定,因为实际做法是将纳税义务日期提前。他补充说,附则第一条指出,该修改之处从2004年3月份开始生效,等于是将此修改的生效日期提前,这是违反宪法的。
他指出,这次修改是一次创新,因为以前从来没有一部法律作过类似的规定,也没有过这样的迹象。
Ernst & Young事务所专家David de la Torre也认为,在纳税义务的产生日期问题上试图使细则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这是非法的。他与Tuesta不约而同地指出,细则指出纳税义务产生于开票或者应该开票之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并没有“应该开票”的字样。他强调说,“做这样的修改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另外不应该具有追溯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