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禁止经营下列7种食品: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毛蚶、泥蚶(银蚶)、魁蚶(赤贝)、一矾(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批准的腌(醉)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用甲醛、双氧水等非食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腐烂、削皮的瓜果;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目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在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的指导和监督,他们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