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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提高单独裁决门槛 对美反倾销应诉难度加大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4-12  
     美修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程序,单独裁决门槛抬高。

    

    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美国商务部于近日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单独税率和组合税率的新规定》,对现行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操作进行了重大修改。

    

    长期研究中美贸易摩擦的海派事务所专家王建宇指出,“这是美国应用WTO框架下贸易救济手段的大倒退”,此举不仅将大大增加反倾销应诉的难度(包括提交材料的数量和举证责任的转移),而且还限制了较低的“分别裁决”的适用范围。

    

    作为美国所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及其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无疑将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

    

    专冲中国企业而来?

    

    商务部有关专家指出,此举带有明显针对中国企业的色彩。

    

    据介绍,去年5月份美商务部发表的考虑修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公告中,就提出修改动因是因为在对华虾产品和家具反倾销案中出现大量中国企业申请“分别裁决、单独税率”的情况,而“商务部人员有限,难于应付,有必要考虑修改反倾销调查程序”。

    

    美国消费品工业贸易行动联盟主席乔恩·杰森(Jon Jenson)曾表示,“我们对此表示遗憾,因为商务部正在考虑削弱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及出口商独立性的公平判决责任。同时这似乎正向外界传达这样一个信息:他们希望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而不是公平和实际的反倾销税。”

    

    “虽然在迄今一年多的意见征求过程中,美国有关零售商和我国企业不断向美国商务部表示出对程序修改的抗议,但从最终结果看来,这些意见并未被采纳。”商务部专家指出,将美商务部去年5月份提出的修改意见与近日确定的内容相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并无差别,所谓的“征求意见”看来只是“走走过场”。

    

    据悉,目前该新程序只适用于调查期,但美商务部很可能将其应用于之后的年度行政复审。

    

    申请“单独裁决”难度加大

    

    据介绍,此次美商务部针对“单独裁决”设立了一个申请审批程序。

    

    在该申请程序中,所有申请“单独裁决”的出口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提交证明其出口活动独立性的相关文件,并需要指明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和相关的产品生产商(供应商);美国商务部将列出所需文件清单,其范围扩大到省级甚至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保留要求提交更多文件、作出更多说明的权利(注:可在进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http://ia.ita.doc.gov上看到单独税率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实际上,在去年对华家具反倾销一案中,美国反倾销调查已经发生了上述“大倒退”。王建宇介绍,整个案件中共有118家中国家具出口企业填写并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A卷,证明自己是独立于政府并完全按市场运作的企业,要求获得平均税率。但出乎意料的是,最后仅82家企业获得了10.92%的平均税率,36家遭到了拒绝,只能“享受”198.08%的惩罚性税率,而这其中不乏民营企业。

    

    另据介绍,美商务部同时还将“单独裁决”的权利授予特定出口商和生产商的组合,从而使得该权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

    

    名词解释

    

    单独裁决

    

    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在涉案企业中选出产量集中的几家作为“强制调查对象”。各企业在填写了A、C、D调查问卷后,就可以获得由商务部制定的高低不等的反倾销税率。

    

    其它涉案企业只要填写并提交了A部分问卷,就可被视为应诉企业有权享受平均税率(来自于上述强制调查对象所获税率的加权平均),称之为“单独裁决”;未应诉企业将被制定较高水平的惩罚性关税。

    

    然而通过美国新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企业要获得“单独裁决”则必须通过新的申请程序,难度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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