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头市政府印发了《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对申报“龙头”的渔业企业有这样一项要求,即该渔业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带动能力,包括其通过合同或其它合法约定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渔户的数量(包括养殖户、捕捞船)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或捕捞渔船50艘以上,且每户每年从中获取纯收入1000元以上等条件。
在扶持渔业龙头企业方面,市政府不久前也印发了《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决定市级财政从明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经审核评定为市级以上的渔业“龙头”用于增资扩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产品收购等的贷款进行贴息。同时从明年起连续4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渔业“龙头”的技改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引进等项目实行择优扶持等。此外,市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对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渔(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级渔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