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员会说,实际上当时秘鲁外贸旅游部颁布的于1998年至2004年8月20日生效的第020-98号最高法令批准了贸易保护措施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该法令指出,贸易保护申请人必须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占有该行业25%的份额,另外还应该提交一份有根有据的再调整计划。
很显然那些要求实施普遍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在此之前提出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临时贸易保护措施的协会并不拥有这个最低份额的代表权,无论在企业数量上还是在市场份额方面都不具备这个条件。该委员会指出,“如果这些协会不能满足外贸旅游部批准的第020-98号最高法令的要求,那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起草的报告以及外贸旅游部批准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临时贸易保护措施的最高法令就是无效的,是无可挽回的”。
秘鲁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认为,对此谁也无法否认,因此秘鲁外贸旅游部为了寻找补救措施,于2004年8月20日颁布了第017-2004号最高法令,通过取消原先法律中规定的25%的代表权以及再调整计划这些对原法律中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企图以此遮掩不满足代表权的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申请实施普遍贸易保护措施。
但是该委员会提醒说,“如果这个新的法律不具有追溯性,那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第一份报告以及曾经对中国和中国纺织品进口商带来影响的最高法令都可能被宣布无效,这样的话,政府面临需要补偿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委员会补充说,有关针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应该以自然日还是以有效工作日计算的争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它已经失去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