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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屠宰病死猪予以销售需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3-03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泰和黄某连多次向他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只,并在其承租的鱼塘养殖场处私设屠宰场进行屠宰后,予以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等人,从中牟利。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陈某文等人购得上述猪肉后,又将死猪肉直接销售或制成猪肉制品予以销售流入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经取样送检,送检的涉案猪肝和瘦肉的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C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旺、姚某伟、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梁某泰、黄某连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而予以低价收购后进行宰杀,分割分包后销售给他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文、梁某权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梁某泰等九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决定对九人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且在销售地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死猪肉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能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除深陷囹圄外,还应当承担罚金及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坚持自己良心,紧守底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同时,也提醒各位消费者,请到正规有保障的商铺购买食品,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现涉嫌食品安全情况,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反映或直接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