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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期货交割质检流程及争议处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1-08-10

  生猪期货交割业务系列专题介绍(六)

  大商所根据生猪现货出栏中约定俗成的惯例,结合期货市场交割特点,通过体重和外观检验来确定参与交割的生猪是否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同时对生猪出栏时的作业人员分配、责任归属、现场检验等进行了规定。无论采用车板交割方式,还是标准仓单交割方式,生猪期货交割出栏阶段的争议处理和质检方式均相同。

  生猪的体重检验,包括平均体重检验和单体体重检验,其中,平均体重检验是指在称重过程中,通过对同一检验批次生猪以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后的实际总重量除以实际头数,来确定平均体重,具体由指定质检机构来完成。单体体重检验,参照现货市场习惯做法,由买方在生猪上车之前进行目测检验,如买方与交割仓库双方对某一头生猪体重有争议的,可以用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对该头生猪进行单独称重,确定单体体重。而外观检验,则由质检机构以目测观察方式对生猪外观进行评定。综上所述,生猪期货出栏检验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现场目测、称重过程中的平均体重测量、单体体重争议单独测量、外观争议质检机构判断。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均应当在称重过程中进行。

  生猪交割时,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单体体重方面,参照现货市场习惯做法,由买方在生猪上车之前进行目测检验。现货贸易中,有经验的买方对生猪体重的目测判断误差在5公斤以内。期货交割中,买方可以在生猪上车之前,对拟装车生猪的体重进行目测检验。买方与交割仓库双方对某一头生猪体重有争议的,可以对该头生猪进行单独称重,交割仓库应当配合。称重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要求的,交割仓库应当予以更换。一个交割单位内,累计两次称重结果符合交割标准品质量要求的,买方不得再对其他生猪体重提出争议,既保证了有经验的买方可以随时挑出体重不符的生猪,对交割仓库出栏生猪质量起到监督作用,又避免买方无理取闹拖延交割流程。

  外观方面,参照体重争议处理方式,买方与交割仓库双方对装车前某一头生猪外观有争议的,由现场质检机构人员判断。一个交割单位内,累计两次外观判断结果符合交割标准品质量要求的,买方不得再对其他生猪外观提出争议。

  交割出栏全程由质检机构人员在场监督,并负责对出栏和检验流程、外观质量争议等进行判断。具体检验成本受指定质检机构到场人员数量、出差天数、交割生猪数量等因素影响存在差异,交易所将综合上述因素对检验费用进行核算并向市场公布,并将根据市场实际变化进行调整。根据大商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生猪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65号),目前检验费为3000元/3手,不足3手按3手收取。由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费暂由交易所承担。

  此外,交割库交付的生猪应当经过检疫。检疫合格的,交割库应当在生猪出场前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无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按照厂库无法按规定发货处理;采用车板交割的,按照卖方交割违约处理。不合格的生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交割库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交割库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买方主张处理。在责任归属方面,按照现货市场惯例,生猪上车并且提供了检疫证明后,货权便转移到买方,相应货品质量的责任也转移至买方。具体在规则上,生猪期货交割没有争议复检环节,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生猪装载至买方的生猪运输车辆且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向买方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完成期货生猪交付,实现货物交收及货权转移。期货生猪完成交付之后,生猪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