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1-03-22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非洲猪瘟假疫苗对生猪生产的威胁和安全风险隐患,全力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恢复和持续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农业农村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依法督促落实辖区内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等各类从业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我厅将随机开展非洲猪瘟假疫苗监督检查,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全面开展排查调查

  各地要按照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暨2021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暗访调查。对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分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全面查找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线索。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等,全面查找非法制售非洲猪瘟假疫苗线索。对兽药经营企业(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非洲猪瘟假疫苗线索。对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发现跨区域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我厅协助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三、切实加强鉴别检测

  各地要认真分析梳理排查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强化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做好全省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加强对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第三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检测准确。各检测单位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要全部开展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要第一时间按照附件3要求将有关信息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第一时间开展追踪溯源、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立案查处,提高监管效能,并将处理结果汇总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要充分用好用足行政处罚措施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违法情况通报科技、财政等部门;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对其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对违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按上限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视为感染猪群,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将对查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案件,给予举报人员最高3万元(税前)的奖励;按照《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我厅将对查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因假疫苗遭受经济损失的,我厅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举报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地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行为,要通过开通非洲猪瘟假疫苗举报电话、设立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安排专门人员对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分析和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

  为了让广大养殖场户和从业人员科学认识、准确把握非洲猪瘟假疫苗的严重危害,各地要迅速行动,通过宣传挂图、致养殖场户的一封信等方式,将《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附件1)发放、张贴到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抵制、举报、打击假疫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筑牢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借助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全面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保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及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我厅饲料兽药处,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随时报送。

  联系人:厅饲料兽药处官艳丽 028-85593957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喻赟 028-85564976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蔡冬冬 028-85088402

  附件:1.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

  2.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统计表

  3.非洲猪瘟病毒毒株鉴别检测阳性信息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

  一、假苗不安全,接种有风险。目前,我国和全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生产、销售和使用,市场上售卖的任何形式的非洲猪瘟疫苗都是假疫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使用,可能后患无穷。

  二、违法必追究,犯罪追刑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非法研发、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只要发现问题线索,将会同公安机关,一查到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对违法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危害大,风险最可怕。养殖场户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不仅保护不了自家猪群,还会污染猪场和周边环境,特别是非法基因缺失活疫苗,能引发长时间、大范围的隐性感染,难以清除,导致育肥猪和种猪生产性能严重下降;不仅严重损害本场利益,还会损害整个地区的养猪产业,持续危害不可估量。

  四、社会共监督,抵制守净土。防控非洲猪瘟是养殖者、兽药生产经营人员等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要坚决抵制假疫苗,坚决举报假疫苗,联合打击假疫苗。农业农村部和我厅均设立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线索查实的,将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农业农村部将对举报人员予以最高3万元的奖励。如果你是假疫苗的受害者,希望你积极举报并提供证据,查实后不仅予以奖励,主管部门还将支持和协助你维护合法权益。

  五、实践已证明,科学防控行。生猪恢复生产成效表明,饲养管理封闭、消毒隔离到位、早发现早处置,能够有效防范非洲猪瘟。养殖场户要始终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加强管理、科学防控,不断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有效阻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

  农业农村部举报投诉电话:010-59192829,传真:010-59191652

  农业农村厅举报投诉电话:028-85548626,电子邮箱:nyzhzf2020@163.com

  附件2

  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市(区)

宣传教育情况

排查和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情况

活动次数(次)

发放材料(份)

宣传培训人员

(人次)

出动排

查人员

(人次)

排查科研机构(含兽医

实验室)

(家次)

排查兽药生产企业

(家次)

排查兽药

经营企业

(家次)

排查生猪养殖场户(家次)

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个)

立案查处案件(件)

移交公安机关案件(件)

样品检

测数量

(批次)

基因缺失数量(批次)

                           
                           
                           
                           

  附件3

  非洲猪瘟病毒毒株鉴别检测阳性信息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

样品来源环节

样品来源单位

采样份数

鉴别阳性份数

缺失的基因

如样品来源为非养殖环节注明养殖场户名称、地址信息

名称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