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的通知》发布,规定中南区将于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区内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生猪点对点调运如何执行,怎么备案,需要哪些条件?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1、中南区 2020 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什么情况下可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
答:自 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各省(区)之间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 省(区)调运。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当区域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不足或突发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稳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并优先实施区域内生猪点对点调运。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用于屠宰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 公里。
2、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生猪调运政策;二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区)运输实施指定通道制度。
从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各省(区)之间原则上不进行生 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从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区) 运输实施指定通道制度,通过陆路跨省(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入境。未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官方兽医不得出具相关检疫证明。
3、申请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具有清洗消毒条件;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病原检测为阴性;
(六)经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证的养殖企业优先。
(七)符合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屠宰量 15 万头以上;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 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官方兽医数量配备足额,有专职的肉品检验人员,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清洗消毒条件;
(四)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3年内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五)通过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认定的优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开展点对点调运工作有哪些环节和要求?
答: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直接调运生猪到屠宰企业。开展点对点调运生猪有 3 个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资格名单。中南区外有意向中南区调运生猪(或中南区内有意向跨省调运生猪)的养殖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 号文件规定审3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二)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中南区内需要跨省(区)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 号文件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省(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由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 调出地和接收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当前,全国生猪产能正在加快恢复之中,为有效保障广东、海南等省生猪和生猪产品供给,自2020年11月30日起,非中南区符合调运条件的省份(浙江、安徽、河南、湖北、重庆、云南、贵州等)已备案生猪养殖企业仍可与广东、海南等省屠宰企业进行肥猪点对点调运,已备案名单由广东、海南等省农业农村厅在其官网公布。
中南区内有意向跨省调运生猪的企业应积极办理点对点 备案,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未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企业不能跨省(区)调运生猪。
6、从事生猪运输活动(含点对点调运)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 牧运通信息系统登记;
(二)使用经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运输车辆,全程保持车载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三)启运前,核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四)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各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五)运输途中,发现生猪发病或死亡的,应当停止运输活动,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
(六)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填写和报送生猪运输相关数据信息。
7、点对点调运生猪是不是每次都要备案?
答:养殖企业初次向某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生猪需要事先做好进行备案工作。同一养殖企业向同一屠宰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则无需备案,但需要在调运前填报《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同意后,凭检疫合格证明即可调运。调运时《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应随货同行,到达屠宰企业后交其留存。
8、跨区域及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不受禁止调运限制,其运输车辆有没有更高要求?
答: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长距离跨区域调运传播风险,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跨区域及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不受禁止调运限制,但其承运输车辆应具备的条件较一般生猪运输车辆有所提高。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程使用封闭式车厢运输;
(二)车厢层高、栏舍设置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三)车厢应配有与所运输的生猪数量相适应的自动给水和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设备;
(四)车厢与外界通风处应配有过滤设施设备,防止粪便、垫料等遗撒;(五)配备温度监控系统,车厢温度控制在 5℃-25℃;
(六)驾驶室、车厢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记录和回放运输情况;(七)车辆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防控技术要求,随车附具清洗消毒凭证。(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相关企业在 2021年4月1日起从区域外调入以及区域内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的,应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
9、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怎样进行备案?
答:中南区外进入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应来自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由符合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提出申请,经输出地县(市、区)级、地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查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向中南区输入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函推荐, 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有关备案信息由中南区各省(区)进行公布。
10、进入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南区外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要进入中南区销售,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 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HACCP 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或其他省级认证中的一种即可)。
11、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在中南区内跨省调运需要备案吗?
答: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在中南区内跨省调运无需备案。
12、中南区什么时候开展实行指定通道制度?应向指定道口检查站提供哪些资料备查?
答:自2020年11月30日起,通过公路跨省(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入境。未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官方兽医不得出具相关检疫证明。已经办理调运备案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要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1)随货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主猪还应提供《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或《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
2)经公路运输的供中南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从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经过,主动接受检查站人员检查,取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签章;
3)符合农业农村部及中南区防控其他要求。
13、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在中南某省(区)备案后,途经其他中南省(区)还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再备案。在中南区任一省(区)备案通过后,途经中南区其他省(区)时,可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
14、未经备案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如何处理?
答: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以及未备案的生猪产品不能进入中南区,各地官方兽医不得为未经备案调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出具相关检疫证明。中南区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备案调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15、已经备案的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资格?
答:备案的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供中南区生猪及生猪产品出现非洲猪瘟检测阳性、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年累计2次兽药残留检测超标;
(二)备案后二年内无生猪、生猪产品输入中南区;
(三)原输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建议取消;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自行申请终止生猪、生猪产品入中南区;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中南区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规定等情况的。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资格由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并逐级报省,生猪产品备案由输入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