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
〔2020〕3号
为全面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良好卫生环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云和县城区范围内划定区域禁养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禽,现就划定并公布禁止家禽饲养区域。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域范围
禁养区域:东至仙宫大道、南至复兴路、西至云雾路、北至凤凰山麓(除去小徐、古竹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小区)。
二、禁养家禽种类
禁养区域范围内禁止饲养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整改时间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务必按照要求自行处理。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并对违规饲养者进行批评教育。逾期不整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饲养家禽的排查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对排查发现擅自饲养家禽的居民进行劝导。
(二)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要深入宣传禁养家禽的意义,应当对辖区内违规饲养家禽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服从劝阻的饲养者,应当及时向县执法局报告。
(三)在我县禁养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阻挠、妨碍禁止家禽饲养处置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浮云街道:0578-5126305
元和街道:0578-5126002
白龙山街道:0578-5129500
凤凰山街道:0578-5131365
六、鼓励将禁养区域外的家禽圈养纳入村规民约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