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主要就公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目前,畜禽养殖污染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水污染的重要来源,该条例草案也对此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划定禁养区域,此外还针对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有禁止规定,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域有所规范。但这对水环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重点区域也应该划定禁养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特别网箱养殖是导致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从严要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水体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并针对违反该禁养规定的行为根据养殖种类和规模设定了不同处罚。
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讲到,广西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区共有生猪养殖户约217万户,生猪存栏3100多万头,年产粪便约7100万吨,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成为江河主要污染来源。且广西规模养殖户只有7546户,其余约216万户为非规模养殖户。大量小散养殖户环保意识薄弱,将畜禽粪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条例草案从以下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范:
(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严格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规模化养殖,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其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明确要求,也对违反规定未采取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条例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违反上述要求按照上位法的处罚规定执行,条例草案不再重复作处罚规定。
(二)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的养殖专业户,是广西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但目前国家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污染防治要求,应当加以规范。此外,当前广西养蚕产业发展迅速,在河池、百色等养殖集中地区,蚕沙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也应当予以监管。因此,条例草案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外的其他散养户,条例草案未对其提出明确污染防治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家家户户基本都存在散养畜禽的情况,大多不具备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设施和条件,生态环境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对散养户畜禽养殖活动进行监管,目前立法要求散养户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污水,实践中很难执行。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