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业”“无证行医”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8年5月至11月(为期6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依法加强从业准入管理
1.针对动物诊疗机构。重点整治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虽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因装修、改造等原因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问题。
2.针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重点整治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人员在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合作社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具兽药处方问题;协助执业兽医师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备案问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未经执业注册即开展执业活动和出让、出租、出借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问题;未按规定登记为乡村兽医即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问题。
(二)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1.针对动物诊疗机构。重点整治动物诊疗机构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未建立执行兽医处方内部管理制度问题;使用不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的兽医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问题;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兽医师执业证书问题;未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经营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问题;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问题。
2.针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重点整治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未按规定报告执业活动问题;未按规定执行兽医处方制度或使用兽医处方不规范问题;乡村兽医未具备固定从业场所和必要兽医器械,未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或违规使用假劣兽药问题。
(三)规范做好动物诊疗行业管理
重点检查发证机关未按规定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更新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相关信息问题。重点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法检查及其他履职不充分、不到位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其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6—8月)
各地组织开展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依法取得许可和依法从业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按照行政管理层级,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9—10月)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总结收尾阶段(11月)
各地应对本地区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于12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调查表(附后)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兽医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国动物诊疗行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强化监督管理对于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要高度重视信息化管理工作,切实用好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做好动物诊疗许可、兽医执业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确保管理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实现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管,为下一步实现信息公开创造必要条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和本系统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杂志等媒介,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四)提升案件查处水平。要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万强
电 话:010—59192029、59191691(传真)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