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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珠江水域全面禁渔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3-02  
按照《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文件精神,广东省2018年珠江禁渔从3月1日0时起,持续到6月30日24时。届时,广东省管辖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全省涉及的渔业捕捞船舶共11808艘。
实施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是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贯彻落实禁渔制度要求,对广东省禁渔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要切实加强禁渔期渔港、渔船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做好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工作,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信等媒体平台,深入渔村、渔港、渔户,广泛宣传报道禁渔制度的内容,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禁渔的良好氛围,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确保珠江禁渔制度顺利实施。
据了解,今年禁渔期间,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将组织开展“亮剑2018-1”珠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水上检查和陆上检查相结合,加强主要捕捞水域、交界水域、违规捕捞高发水域以及渔获物装卸点、水上停泊点等地的执法检查。
在执法行动中,对于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没收并就地拆解,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目前,全省各地已按照今年禁渔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准备工作,禁渔各项工作已经就绪。
法律责任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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