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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我的2014一一曾有的骄傲"斗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2-17  

  这一年需要总结的东西还真不少。虽然年初就淘汰处理了一多半的母猪,庆幸自己对后市的判断正确;虽然1.05元一斤收储的玉米到新玉米下来才用完,高价玉米对猪场效益沒有造成影响;虽然2014年养猪不赚钱,为了适应环保要求还是投资30多万元建成了粪污处理设施;虽然完善办齐了猪场所有证件手续,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这些事情是很多养猪人都能办到的,并不值得我骄傲和自豪。

  值得我骄傲的是,面对强拆罚款与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一次较量"斗法"。我知道骄傲使人落后虚心使人进步,为了让那些遭受不幸的养猪人能得到一点启发,在这里就让我骄傲一次吧。

  2007年我一怒之下投资帮助别人建起了一个小型养猪场,设计规模自繁自养年出栏2000头育肥猪,虽然不大但在我们当地也称的上规模猪场了。有人要问了建猪场为何还发怒呢?

  猪场所占用的这块土地,在2001年之前是村一块集体果园,当年因为树木老化,水果不值钱,村委会在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响应市政府"调整种植结构"的号召,将100亩的果园开伐了,并请示市畜牧局在此建了一个养羊小区,2002年入住小区的有12户农民。遗憾的是市畜牧局到农业部争取的300万养羊扶持资金,养羊户一分钱没有得到,养殖小区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扶持。因为养羊小区得不到扶持也就自消自灭了,有人开始在这里埋坟有人挖土卖,羊棚东倒西歪一片狼藉,很好的一块地就这样荒废了。我看在眼里痛在心上,所以一怒之下建了这个养猪场,我称之为"曲线救国"。

  当猪场刚建完第一期工程,市林业局来了,开着一辆面包车,5个人拿着一本1983年的地图,地图上标致这里是果园,于是这些人对猪场开了个处罚决定:交罚款5.58万元,否则限期将猪场拆除,处罚依据是养猪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将这样的罪名强加在养殖户的头上,我知道后感到林业局这些人又可恨又可笑。满腔怒火再次燃烧,二怒之下写了一篇<<畜牧局不作为,林业局胡作非为>>的材料直接交给了中共市委书记。

  市委书记让秘书打电话通知林业局长过来汇报此事,汇报完闭林业局长请示市委书记"今后怎么办?"市委书记冷冰冰的回了一句"按法律办"。这位不知眉眼高低的林业局长,也可能是过于财迷心窍,让林业局执法人员结合人民法院研究决定:被处罚当事人是养羊户,这次是养羊户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改变了林地用途。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裁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并下了执行通知开始抓捕行动。养羊户一般农民那里见过这个阵势,有人说准备去座牢,有人说要死到林业局长家中去。我劝他们说:"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中央有指示精神支持民告官,老百姓有冤屈,党和政府会为老百姓做主的。如果一个国家黑暗的让老百姓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我将去寻找当年毛泽东同志领导农民秋收起义的足迹!"

  通过调查了解2000年左右在市政府"调整种植结构"的号召下全市开伐了有一万多亩果园,在开伐的这些土地上有盖房搞养殖的有办工厂的,涉及到一千多户,林业局对这些户的罚款成了工作常态。猪场所在地临村有个工厂老板被抓进了监狱,这个老板和市检察院长还是亲戚,这位检察院长出面说情,交了2万元罚款才把人放出来了。可见林业局罚款工作手段之强硬,他们有人民法院保驾护航更是有恃无恐。

  我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家有关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后无论何时发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46条.第53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象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违反此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认为林业局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满腔怒火又一次的燃烧,三怒之下写了一篇<<林业局找到了一条发财路>>的材料直接又交给了市委书记。主要内容概括为:林业局执法人员披着共产党的外衣,拿着国家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干着敲诈勒索老百姓钱财的勾当,人民法院为虎作伥坐地分赃,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市委书记也震怒了,相关人员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全市付科级以上干部和各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开始了学习整顿。从此我市老百姓得以安居乐业。

  谁不让老百姓过好日子,谁就别想过好日子!相信中国共产党内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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