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或生产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最大包装总数20件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兽药生产企业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含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四、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兽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一律吊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50%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80%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六、有本公告第一、二项规定违法情形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