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水产 » 正文

养殖证一年一发损害渔民权益 建议一次性授权期限不应低于十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9-10  

  北京律师夏军近日发出建议书,建议国务院出台专门的文件,明令地方政府对渔业养殖从业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时,有效期限不得低于10年。

  据夏军介绍,今年6月25日,河北乐亭县政府作出收回养殖海域决定,引发当地渔民的质疑。目前,乐亭县姜各庄镇渔民李树强已向唐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期关注渔业与环境资源的夏军经过大量调研发现,各地渔民普遍反映现行养殖证有效期限过低,同时,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渔业养殖权、养殖用海权的最低期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方便工业开发、上建设项目,对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一年一发甚至故意不发,以图减少渔民应得的征收补偿,回避长远生计的安排规划,降低占用渔业水域的操作难度。这种做法引起渔民的强烈不满。而近年中央连续下发的一号文件中反复强调,要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既然物权法明确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就有必要划定权利期限的底线,使养殖水域获得物权保护,不与耕地、草地、林地的待遇过分悬殊。”夏军建议,要严格限制临时养殖证的适用范围,渔业养殖权的有效期限通常不能少于10年,以保护渔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同时,对依法占用渔业水域的补偿标准,要充分考虑渔民的前期投入和养殖证的剩余有效期;要建立健全涉渔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

  夏军认为,政府有义务妥善安置失“海”失“水”渔民,要通过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等方式,扶持帮助渔民继续养殖或者转产再就业。应当将水域、滩涂被征收的渔民及其供养的近亲属,纳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由各级财政为其支付基本的社会保险费用。要从有利于渔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稳定、有利于渔业资源的立场,规范涉渔行政规划、行政许可,限制渔业水域行政征收,明确制定、修改涉渔规划、功能区划以及收回、征收渔业水域的正当程序要件,规定征收占用渔业水域时对渔业养殖权人以及渔业生态资源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办法。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