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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2年新建特色水产品基地建设操作规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8-10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4号)及其细则要求,对2012年申报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的新建特色水产品基地作如下规定:

  一、奖补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我市非禁养区内,新建并投入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龙虾养殖基地、鳜鱼繁育基地、河蟹池塘养殖基地、黄鳝网箱养殖基地。

  二、建设要求

  (一)龙虾苗种繁育基地

  1.持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并被认定为县级以上水产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须报市畜牧水产局水产处备案。

  2.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基地建设内容。

  3.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有与龙虾苗种生产相适应的繁育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基地周围有新建的网片、塑料薄膜或钙塑板等防逃设施,防逃材料下端埋入土中0.1米以上,上端高出地面0.4米以上;塘埂平整;有水产专业技术人员1-2名或与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签订的技术指导协议。

  4.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池深1.2米—1.8米;水草覆盖面控制在水面总面积的50%;年繁育龙虾苗种2000万尾以上。

  (二)龙虾养殖基地

  1.池塘养殖基地须持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稻田养殖基地的面积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2.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有与龙虾养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地周围有新建的网片、塑料薄膜或钙塑板等防逃设施,防逃材料下端埋入土中0.1米以上,上端高出地面0.4米以上;塘埂平整;有与龙虾养殖相适应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

  3.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基地建设内容。

  4.池塘养殖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池深1.2米—1.8米,水草覆盖面控制在水面总面积的50%。龙虾平均亩产不低于150公斤。

  5.稻田养殖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400亩以上,稻田须经工程改造,成“田”或“回”字形。龙虾平均亩产不低于50公斤。

  (三)鳜鱼繁育基地

  1.持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并被认定为县级以上水产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须报市畜牧水产局水产处备案。

  2.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

  3.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采用孵化环道作为繁育设施;有相应的仪器设备;有水产专业技术人员1-2名或与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签订的技术指导协议。

  4.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建设内容。

  5.年繁育规格3cm以上的鳜鱼苗种不少于200万尾。

  (四)河蟹池塘养殖基地

  1.持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

  2.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有与河蟹养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地周围有新建的钙塑板等防逃设施,防逃材料下端埋入土中0.1米以上,上端高出地面0.4米以上;塘埂平整;有与河蟹养殖相适应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

  3.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建设内容。

  4.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池深1.5米左右,池塘内水草覆盖面不低于水面总面积的30%。河蟹平均亩产不低于75公斤。

  (五)黄鳝网箱养殖基地

  1.持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

  2.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有与黄鳝网箱养殖相适应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黄鳝网箱养殖相适应的冷库等基础设施(冷库库容量不少于3吨,管理用房不少于15平方米)。

  4.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建设内容。

  5.基地相对集中连片,单口池塘面积应在5亩—20亩,养殖水体水深1.5米左右,网箱材料采用质量较好的聚乙烯无结节新网片,网箱规格为5平方米—8平方米,网箱四角用木桩或竹竿等固定,网箱水草控制在网箱面积的60%-80%,网箱总面积不超过水面总面积的50%,网箱之间留有操作喂食的通道,单体网箱黄鳝投放黄鳝苗种不少于3.5公斤。

  6.基地黄鳝网箱个数1000箱以上。

  二、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建设申请(见附表7),经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备案。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验(见附表8),并在所在县(市)区报刊、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汇总报送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三、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须将有关项目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1.项目申报文本封面;

  2.申请表及验收表;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养殖证复印件(稻田养殖基地面积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5.承包合同复印件;

  6.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部分复印件;

  7.养殖生产基地照片两张(标识、基地),照片须彩色冲洗;

  8.县(市)区报刊、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资料;

  9.网箱黄鳝基地须有平面示意图,图上标明每口池塘网箱黄鳝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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