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三农”提供了多种优惠政策,身为港口镇农业办公室主任的吴锦洪却“吃透了政策”,将政府财政对于农业的各种补贴或直接补到自己名下,或将补贴给予关系户再收取好处费。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
自审自批,骗取财政农业补贴60万元
吴锦洪系原港口镇农办主任。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8年9月18日、2009年5月19日、2010年7月7日以并未实际经营的港口镇兴进虾苗场(原前进虾苗场)的名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水产苗种示范基地建设资金补贴。市财政部门通过审批,拨付了3笔“水产苗种示范基地建设经费”共计30万元。
吴锦洪承认,当获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开支。
2008年,吴锦洪又以冯宜星(另案处理)经营的港口镇星群花木场名义申请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并自审自批,于同年8月27日申请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种试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经费”14万元。吴锦洪从中分得10万元,用于个人接待、应酬开销,其余4万元分给冯宜星。
2010年4月,吴锦洪与时任港口镇副镇长林锡华(另处理)共同出资,在港口镇中南村经营鱼塘养殖。为应付经营支出,伙同林锡华自拟申请、自审自批,以杨某某经营的港口镇华顺水产养殖场的名义,于2010年11月19日申请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低产鱼塘整治经费”6万元。该笔款项通过港口镇财政所下拨到华顺水产养殖场的银行账户后,由杨某某取出用于抵扣吴锦洪与林锡华共同经营的鱼塘推挖工程款支出。
2011年12月19日,吴锦洪又以港口镇祥顺虾苗场的名义,以上述相同方式申请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水产苗种示范基地建设经费”10万元。该笔款项通过港口镇财政所下拨到祥顺虾苗场的银行账户后,吴锦洪准备用于与林锡华共同投资的鱼塘养殖经营支出。案发后,该笔赃款被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缴获。
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判其8年徒刑
吴锦洪还多次为麦锐洪经营的港口镇华锐水产品购销部在申请国家专项支农资金补贴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并分别于2007年中秋节以及年底两次收受麦锐洪贿送的感谢费共计1.7万元。
2008年至2009年,吴锦洪违反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伙同林锡华,两次帮助不具备申请国家支农专项资金条件的港口镇南华水产养殖场经营者刘兆希制作虚假申请材料,并在上述材料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分别于2009年2月6日、5月19日以南华水产养殖场名义申请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低产鱼塘整治经费”15万元、“水产新品种引进和推广经费”10万元。刘兆希取得上述经费后,均没有用于规定用途,致使上述国家支农专项资金25万元流失。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锦洪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第一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时,吴锦洪对此指控表示无异议。
法院以吴锦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