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用禁药被抓了!
5月4日上午九点多,广州市番禺区一鳜鱼养殖户梁某驾驶木船在鱼塘泼洒疑似违禁药物时,被当地执法人员当场捕获,并于7月13日被提起公诉。调查发现,水产养殖者因用违禁药品被刑事起诉,此案或是国内首例。
就在此案发生前后,国务院频频出台了数个关乎食品安全的政策。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根据这份行动计划,我国将高度重视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法治,并要求推动将食品等质量安全拟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办负责)。
尔后,6月2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严格责任追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一个强烈的信号已经放出,在对待包括水产品在内的食品安全安全上,政府此次下了很大的决心。追查违禁药物,这次动真格了!
事件追踪
番禺养鱼人使用孔雀石绿被捕前后
自从5月28日梁某被番禺区检察院从鱼塘边再次带走后,妻子韩氏已1个多月未与梁某见面。“也不知道他身体怎样,以前他就很瘦,现在应该更瘦了。你看多瘦。”韩氏随手拿起搁在茶几上的全家福,满脸悲伤。
这是2010年两个小女儿毕业时,全家五口人的合照,照片上的梁某有些消瘦,虽神情不苟言笑,但幸福洋溢在微扬的嘴角上。
7月11日,距离梁某被捕未归家已有44天,在家等候消息的韩氏仍觉得“冤枉”。在韩氏夹杂伤感的低声倾诉中,梁某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缘由及被捕过程开始回放。
这是一个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七八年前韩氏左脚膝盖处韧带做过手术,不能再从事体力活。因此,照看鱼塘之类的活只能由57岁的梁某打理。
5月4日上午9点多,如往常一样梁某骑着电动车前往鱼塘,那是一口4-5亩大小的池塘,从今年4月份开始陆续放养了鳜鱼跟斑点叉尾鮰等鱼苗。韩氏则在家里做饭。
10点左右,韩氏接到当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梁某被抓。“我以为是骗人的,以前被人骗过几万块。”梁某一向温厚老实,韩氏因此未当真。
11点左右,韩氏接到大女儿电话,说“爸爸被人抓了”。韩氏这才急了,细问之下才知道10点多的时候,梁某打电话告诉大女儿自己进了派出所。“我当时就哭啊,给他打了几个电话,也没人接。应该是被没收了,不能听电话。”第一次遭遇亲人被拘的韩氏猜想道。
5月4日下午6点多,大女儿将梁某的电动车、手机等物品由派出所带回家中,由于梁某已被拘留,禁止与外界交流,大女儿并不十分清楚父亲因何事而被拘留。
就这么慌乱地过了一夜,第二天梁某被释回家,韩氏才大致明白了事情的原委。笔者从番禺区检察院了解到,5月4日上午执法人员当场在梁某所在的木船上查获蓝色药水270公斤、黄色粉末3.5公斤等疑似违禁药物,并提取了鱼塘内的鳜鱼和鱼塘底泥回去进行检验。
“我们养鱼才一个月左右,鱼就那么点点大(比出一节手指节长短)。发现有病,他就兑水放塘里了。就用了一点点,没想被抓了。”韩氏用手比划道。在韩氏的认知中,对梁某被拘只有困惑,“鱼才那么一点点大,也没有人吃下去,为什么派出所会抓人呢?”
但这点困惑随着梁某的回家,逐渐淡化,在梁某只言片语的介绍以及周边人的流言里,韩氏也或多或少了解了一些背景,“可能这段时间运动比较多。”这期间韩氏开始有些不安,每天下午都会出去逛逛,希望在邻里间能获取到一些足以让她安心的信息。
事与愿违,5月28日在鱼塘做事的梁某被执法人员再次带走。经检验,之前查获的蓝色药水中含“孔雀石绿”成分,黄色粉末检出“呋喃唑酮”成分,提取的鳜鱼检出“孔雀石绿”、“呋喃西林”和“呋喃唑酮”残留。
据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陈昌福教授介绍,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存在致癌等潜在风险,2002年国家农业部已将其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明令停止经营和使用。
6月11日,梁某被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或许是女儿的有意隐瞒,亦或许是韩氏并不清楚此时检察院所说的批准逮捕,跟5月28日的拘留有何区别,韩氏丝毫不知晓丈夫可能面临的命运。“你们看这报纸写的,没什么事,很轻的事情嘛,一点事都没有。”韩氏所说的是6月29日《南方都市报》关于梁某被捕的报道。
但44天未获批探望梁某,韩氏心里还是不知所措。“以前不用做什么事情,我很有肉的。现在想事情,吃不下饭,睡不好,瘦了好几斤。”韩氏眼皮微微泛红,哽咽道。
本刊查阅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显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7月13日,番禺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目前,案件处于等待法院审理、判决阶段。如法院最终判决梁某触犯刑法,他或成国内水产养殖者中因用违禁药入刑第一人。
事情经过
5月4日上午,梁某在泼洒疑似“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时被当地执法部门控制。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蓝色药水跟黄色粉末状物品,并提取鱼塘内的苗种及底泥带回检验;
5月5日,梁某被释回家;
5月28日,梁某在鱼塘做事时,再次被执法部门拘捕,原因是在上述物品及鱼苗、池塘底泥中检测出“孔雀石绿”、“呋喃西林”和“呋喃唑酮”等违禁药物成分;
6月11日,梁某被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7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就梁某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判决。
在卫浩文近30年的水产从业经历中,也是首次听说养殖户因疑似使用禁药被抓,“以前即使查获最多也是进行罚款、查封或是销毁,不会抓人。”卫曾就职广州市番禺区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本刊调查发现,梁某被拘一案极可能是国内首次对水产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实行刑事执法。
相关事件追踪
葫芦岛38名多宝鱼养殖户被罚
疑因误用未标注含呋喃类成分的复合渔药所致。
无独有偶,在距离广州将近3000公里的辽宁,4月25日,葫芦岛市绥中县相关部门对绥中县小庄子乡大渔场进行检测时发现非法添加物。
7月4日,《华商晨报》报道称:经大连方面的专家检验,陈某等38家养殖户饲养的大菱鲆鱼“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结果不合格,药物残留严重超标。据此,绥中县局食药侦大队(全称是绥中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将陈某等人实行抓捕。
本刊通过国家鲆鲽类产业技术体系(简称“鲆鲽体系”)首席科学家雷霁霖院士,同葫芦岛综合试验站取得联系。试验站称,对于上述涉案人员并未采取抓人的措施,只是做了罚款处罚。
据了解,绥中县多宝鱼检测启动于2012年4月,具体参与部门有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绥中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绥中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监查大队、辽宁省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局(单位在大连)等四部门。
在工作开展之前,绥中县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打了报告,然后开展检测工作。“到7月11日为止,已经抽检120余户多宝鱼养殖户,送到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局检测中心样品86(户)个样品,其中有38(户)个样品不合格,全部是呋喃西林超标,有个别户较为严重。”试验站在反馈信息中表示。
同时,试验站还称,目前剩余的样品正由绥中县水产品质量管理机构用快速检测的方法进行检测,筛选后送由省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养殖户,由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水产苗种及水生动物防疫中心进行了处罚,据说罚款数额共计达60-70(每户1-5万元不等)。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局食品药品监查大队进行处理,并未出现抓人的情况,目前超标户都接受了罚款处罚。”试验站透露。
与广州番禺梁某一案不同,绥中县当局仅是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呋喃类违禁药物成分超标。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食品工程与营养研究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水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水产标准化研究的冷凯良研究员反映,目前呋喃类代谢物的检测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
“即使不添加任何呋喃类药品,由于养殖池消毒剂次氯酸钠等的使用,在检测时也会产生假阳性呋喃代谢物的检出。目前检测中发现,野生的大菱鲆中也有呋喃代谢物的检出,因此,由于媒体报道没有明确呋喃西林超标的具体数目,其中可能存在误判的情况。”冷凯良表示。
鲆鲽体系加工与质量控制岗位人员也专程联系了《华晨商报》的撰稿记者,据该记者回忆,公安部门仅记录在现场发现未标注呋喃西林药物名称的药品。“也就说,养户很可能是误用了含有呋喃类的复合渔药,不一定是故意非法添加。”上述鲆鲽体系岗位人员认为。
葫芦岛综合试验站就当地抽检发现违禁药物一事,在回复给雷霁霖院士的邮件中反映,“从目前的养殖情况看,出现问题多在苗种及药品。一是苗种都由外地引进,没有检测合格证明,各省对苗种的管理不一样;二是使用的药品不明确,没有药品成分说明,经对几种药品如‘抑菌净’、‘诺夫菌素’、‘特效肠炎平’等药物检测中发现,存在着违禁药物,养殖户很难辨别,但使用的效果确实很好,这是间接造成使用违禁药物的主要原因。”
事件解析
从罚款到刑事起诉,违规用药问责升级
广州番禺养殖户梁某因使用禁药被刑事公诉(后可能处以有期徒刑)或为水产行业首例,即便以个例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也理应引起水产行业从业者足够的重视。
继《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出台后,6月2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是最近全国到处对食品行业严厉整治的转折点,包括水产行业。”服务于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的食品安全专职律师刘新武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开始演变成一场自上到下,从官方到民间的立体监管战争。
同以往不同的是,《决定》指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简单而言,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以前是罚款,但现在要抓人了。”刘新武称。
据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蕴章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了两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罪名:即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广州番禺养殖户梁某是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本刊以此为例做了梳理。
何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智勇解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张智勇表示。
所谓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张智勇分析称。
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02年4月9日,国家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已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药物禁用于所有食用动物,包括水产养殖动物。
禁药的替代方案
我国对于渔用药物进行监控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071-200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将包括孔雀石绿在内的5种渔用药物列为禁用药物。2002年农业部将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列入到水产禁药范畴,2003年又将水产品中的硝基呋喃代谢物纳入残留监控计划中。禁用这些药物的主要原因,如孔雀石绿具有高毒、高残留及“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由于孔雀石绿抗真菌效果比较好,价格低廉,或者是因为宣传力度且不够,目前仍有养殖者使用的个案出现。”陈昌福教授表示。在对部分渔药经销商、渔药生产企业和水产养殖业者的走访中,陈昌福教授总结了禁药难止的几个原因,大致包括“有效又便宜,找不到合适的替代品;对于治疗部分疾病的确快速有效,且不易产生耐药性;购买渠道多、方便等。”
即便孔雀石绿等禁药在生产中确有其尚未能完全剔除的理由,但于良知于法律都应该放弃继续使用,并找寻相应的替代药物。“只要将观念和方法告诉养殖者,对违禁药物替代品的接受应该不是问题。”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樊海平认为。同时他表示,呋喃类药物完全可以使用水体消毒剂如含氯制剂、碘制剂、表面活性剂等替代,也可用敏感抗菌药物来替代;孔雀石绿主要功能是针对部分寄生原虫和霉菌,原虫有硫酸铜、敌百虫、阿维菌素等相关渔药替代,作为霉菌可以采用铜制剂、盐度调整、升温等措施解决,另外水体消毒剂对孢子也有杀灭作用,一些中草药制剂如水霉净、美婷等有一定效果。
“但应注意霉菌的处置必须有足够时间,不是1-2次用药可以解决的,一般要经过有效药物浓度条件下的1-2周时间才能清除病原。因为霉菌除外菌丝外,还有内菌丝生长在组织中;水霉发生与创伤等密切相关,只要鱼体不受损伤,霉菌是不会感染的。”樊海平解说道。
日前,受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委托,从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目的,陈昌福教授参照国外治疗鱼病的方法,从我国已批准的水产用药物中筛查出几种替代药物,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目前方案正组织专家审定。
业界评论
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 樊海平
养殖规模和技术普及等因素影响,导致国内水产从业者素质差异大,有的零散小户至今对禁用药物等还未有全面认知,从而导致过失用药。对药品销售商和生产商也应进行追溯,理清职责。
我们对孔雀石绿进行过研究,表明背景污染能导致鱼体污染,所以用污染池塘养殖,在养殖过程未用药物也将导致产品不安全,但这方面基础工作较少,应该明确背景污染是否导致养殖品种污染,调查环境,以便制定解决措施。
武汉九州神农有限公司 王建华
严打严管是好事,不然食品安全怎么保证!现在替代孔雀石绿的产品又不是没有,像五倍子散、流醚杀星,替代的效果也都不错!
武汉千湖生物有限公司 刘忠发
国家在多年前就明令禁止使用了,为什么还有人在使用,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我们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一味的追究使用者的责任是不够的,有没有对违禁药物的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管控,是这类药物是否流通到养殖市场的关键。第二,我国现阶段整体养殖技术水平不高,违禁药物还有一定的市场,在没有找到更可靠、安全、廉价、无公害、高效的药物防病治病时,就可能冒险使用违禁药物。
厦门利洋有限公司 宁永生
严格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是好事。能不能用孔雀石绿是没有任何讨论意义的,单纯从养殖技术的角度不用违禁药品也照样搞好水产养殖已是行业共识,并已是得到印证了的。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动先进养殖模式、技术的普及应该是必由的手段,也更为主动。
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蒋瑞林
政府加强引导,可以提高养殖户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也可以消除养殖户的用药误区。在高邮专门出台了水禽水产投入品管理办法,作为法律文件宣传到所有乡镇的每个角落,其中提到禁止使用违禁药品,但不能排除有养殖户仍会采用这些药品。为什么?其实最主要的还是由于养殖水平跟不上,以及没有真正去制约他们。
湛江恒兴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王金才
如果有清晰的法律支持,这将是法制社会进步过程必须走过的痛苦经历。作为同等重要的措施是,如果该用户可以举报售违禁药的窝点,应当严惩售违禁药窝点,同时减轻处罚用户,二次发现该用户使用才从重处罚。
对行业的影响要看各地政府的渔药主管部门宣传力度,中国之大与发展状况不均匀,造成各地的执法部门可能对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如果各地省、市、县、乡均以此为典型案例,一致深入宣传到基层用户,对规范用户使用渔药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养殖户 周建平
这类事件的出现,可以向农户传播一个信息,使用违禁药品会抓人。严厉打击,能促进行业良好发展,建议在养殖区搞检测站,这是很必要的。
武汉华扬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波
这个事件反映出行业当前三方面的情况:一、养殖者被逼无奈使用禁药,说明养殖环境不断恶化,养殖越来越难;二、不法生产商依旧猖狂,无视养殖风险及人类健康;三、政府监管力度亟待加强,自2002年5月国家农业部公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已十年之久,但是在实际生产中仍然存有使用现象。
渔药生产企业要更多的从技术研发着手,提升产品质量及效果,同时也要做好服务,以服务带动养殖。“非典”来临时形势那样严峻,仍然给控制住了,所以养殖者有必要相信科技的力量!
海南卓越生物有限公司 龚守成
这或许是全国水产行业首例因使用违禁药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如果国家不严抓典型,那么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永远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政府的这个举动是积极的、正面的。中国的养殖模式,如一味地消毒、杀菌,不仅仅是对环境的破坏,而且还是对食品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
养殖户应该引以为鉴,以此作为一个警示,自觉做到规范养殖、规范管理,对广大消费者负责。渔药生产企业也要做到规范化生产,做良心药、放心药。
佛山市顺德区经销商 叶晓刚
近几年,所在区域使用违禁药品的养殖户已经相当少了,因为一经检测出含有违禁药成分,养殖产品是要被全部销毁的,比病害引起的损失大多了。目前经销商一般都不会冒险销售违禁药品,但养殖户可以在化工店、观赏鱼类药店买到相关违禁药品。
江门蓬江区惠乐渔药有限公司 汤晓
政府加大对水产品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好事。但是以往对于使用违禁药品,都只是罚款整顿、销毁处理相关渔产品,在此之前,还未曾听说要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水产养殖的特殊性,政府应事先加强相关法律的普及。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已相当少。问题是,有不法渔药生产企业打着“非药品”的旗号,在其中添加违禁药品,如此一来,养殖户是没有办法辨别的。
法律专家连线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刘新武
18年食品一线企业工作经验,至今已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00多件及多起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处理食品行业法律事务经验和系统的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理论知识。
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与瘦肉精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应该参照瘦肉精案件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6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表明,政府在治理好食品安全问题上是下了极大的决心。同时,决定中有责任追究机制,直接触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所以各级地方政府行动才有力度,有些地方的力度甚至于远远超过正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