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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萧山碰翻了3条金龙鱼赔了6万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7-25  

  好动的儿子碰翻了“昂贵”的金鱼缸

  暑假到了,孙先生把在老家的儿子小华(化名)接到了身边。一天,他带儿子到单位玩。11岁的儿子好动,溜进单位的办公区玩耍。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打破了会客厅里的一个鱼缸。见闯了祸,小华一阵害怕,悄悄跑开了。

  等到单位的同事们发现鱼缸被打破时,鱼缸里的3条鱼因为没水,全都渴死了。保卫科马上调出监控录像,查到了孙先生儿子的头上。令孙先生瞠目结舌的是,公司竟然要求孙先生赔偿12万元,理由是,那3条鱼的市场价就是这个价格。

  孙先生事后得知,原来,公司鱼缸里的3条鱼是非常名贵的金龙鱼。金龙鱼是当今地球上仅存的极少数古生鱼类之一,嘴上有两条胡须,身上有闪闪发亮的大鳞片,外形似龙,因此被称为“龙鱼”。在广东以及港澳台一带,当地人甚至将龙鱼奉为“神鱼”,当作风水鱼来养,以期达到聚财、辟邪等目的。一条极品金龙鱼的价格甚至能高达上百万元。孙先生单位里的金龙鱼属于金头金龙鱼和过背金龙鱼品种,算是中档,市场价格可达每条数万元。

  家长被判赔偿6万元

  公司要求孙先生全额赔偿,孙先生不服,公司便起诉到了法院。但孙先生还是觉得很冤,他提出疑问:“那鱼缸虽说是我儿子打破的,但他一个小孩子,又不懂事,偶尔顽皮一下,就要赔这么多钱,这公平吗?”

  本报法律百事通栏目的法律顾问、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沈靖、郑付林律师认为,孙先生的儿子给单位造成12万元的损失,单位要他赔偿,其实是说得过去的。“因为单位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郑律师说,因为孙先生的儿子才11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孙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自然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因孙先生监管不力惹了祸,孙先生当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考虑到孙先生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经法院调解之后,孙先生的赔偿金额由12万元减少到了6万元。据法院解释,由于公司在防护义务方面也存在着失职,所以另外的6万元由公司来承担。

  探亲儿童可得看管好

  郑律师说,在萧山几乎每家企业都有员工的孩子来探亲。暑假更是探亲的高峰时期,有的企业里,暑假来工厂和父母团聚的留守儿童多达数百人。

  “小孩子在暑假里有个安全的去处其实很重要。”郑律师说,在他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企业,还特地成立了一个暑期儿童班,让员工的子女可以在那里学习唱歌、跳舞,甚至还向他们提供水果饮料。“但是更多的家长因为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照看孩子。”两位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暑假期间,家长们要适当加强对孩子的管束,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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