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欧盟法规No16/2012生效,该法规修订欧盟法规No853/2004的附件II,增加了部分内容。我国出口欧盟的冷冻动物源性食品需要重视相关变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修订后"生产日期"的含义如下:
(a)胴体、半胴体或四分之一胴体的屠宰日期;
(b)野味躯体的宰杀日期;
(c)水产品的收获或捕获日期;
(d)其他动物源性食物合理的加工、切割、切碎或准备日期。
考虑到冷冻水产品在冷冻、储存方面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冷冻水产品分销给最终消费者之前的生产、冷冻等食品链阶段制定更为详细的追溯信息。
特别规定对作为原料和半成品的冷冻水产品来说,其生产日期指的是收获或捕捞日期。同时,法规还明确要求处于冷冻水产品生产链上游的供应者在向下游生产者提供产品时,需提供有关初级水产品的"生产日期"及"冷冻日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