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渔政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保护范围与对象,并规定管理职责、措施
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4月16日至7月1日,其间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等
本报讯 日前,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制定并发布了《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对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称“东海带鱼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主管与实施部门,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管理规划和措施,及违反本办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保护区内禁止和限制从事的活动,以及保护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
这意味着,“东海带鱼保护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
保护水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为主
2008年12月,农业部在浙江沿岸近海海域划定了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海带鱼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两部分,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带鱼、大黄鱼、小黄鱼等重要经济鱼类,和中华鲟等水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及其自然栖息环境。
根据《办法》规定,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实验区因保护功能的不同,所实行的管理措施也不同。核心区的特别保护期为每年4月16日至7月1日。特别保护期间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保护区”由多方共同管理与维护
2010年11月,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由东海区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以及宁波、舟山、台州等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并共同维护与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带鱼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的义务和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行为的权利。这个保护区,需要大家共同管理与维护。”东海区渔政局沈家门站站长黄延杰说。《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违反该办法在带鱼保护区内从事非法捕捞作业或者捕杀水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排放、倾倒、弃置污染物以及海损事故造成污染,非法开展工程建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开展资源恢复和生态修复
黄延杰说,自2004年开始,东海区每年都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除常规的岱衢族大黄鱼、日本黄姑鱼、黑鲷等经济品种外,辅以能改善底栖环境和饵料基础并具有生态价值的厚壳贻贝,藻场修复和人工鱼礁的投放。实施立体放流模式,在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对环保、生态等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东海区局自2009年开始,已在“东海带鱼保护区”投入的生态修复资金达953万元,放流品种10余个,共计18216万尾(粒、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