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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湖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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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用于电鱼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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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现场。
 

  3月15日至6月25日,是微山湖的禁渔期。其间,在南四湖及其贯通河道的水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禁渔期内,市场上野生鱼的价格居高不下,一些人为了点私利,在禁渔期内到湖区电鱼,这种非法捕捞破坏着微山湖的生态环境。6月6日,微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两起非法电鱼案件,陈某等7名被告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3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凌晨约上邻居去电鱼

  3月21日凌晨,入春的微山湖面上,还带着丝丝寒意,两条黑黝黝的挂浆船悄悄地驶入微山湖韩庄水域。和普通的挂浆船有所不同,这两条船上携带着电瓶、电舀子、鱼网等电鱼工具。驾船的张某和陈某裹了裹身上的棉衣,两人对这次出航充满了期待。

  张某是微山县当地村民,自己经营着一家饭店,主要由妻子负责打理,生意还算不错。他平时带着陈某、于某等几个邻居,到附近的船闸干点零活。3月20日中午吃饭时,张某提议,“禁渔期内,野生鱼价格特别贵,咱用电网去湖里电鱼吧。”他们一拍即合,约定开上陈某的挂浆船,到湖区电鱼,然后平均分配“劳动”成果。

  3月21日凌晨1时许,张某用电话叫醒陈某和于某,陈某喊上了妻子段某,张某又约上了邻居李某一起去电鱼。在夜幕的掩护下,5人乘坐两条挂浆船,驶向了湖区深处。凌晨3时许,他们终于到达了微山湖韩庄水域。按照事先的分工,张某等人有的开船,有的拉鱼、挑鱼,他们开始忙活起来。

  民警连破4起电鱼案件

  让张某等人没有料到的是,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已接到群众的反映,在微山湖韩庄水域,有人趁着夜色进行非法电鱼。获得线索后,湖上分局迅速调集民警、协警15人,乘坐民用机动船和摩托艇进行巡查。

  3月21日凌晨4时许,微山湖上还是灰蒙蒙的一片。当巡查至微山湖韩庄水域时,两艘正在拉网行驶的可疑船只进入民警的视线,疑为正在用电拉网捕鱼。民警加大马力,快速向可疑船只靠拢,将非法捕捞的张某一伙逮个正着,只见船上电瓶、电舀子、鱼网等捕鱼工具一应俱全,船尾放着已经盛满鱼的筐子,一筐是小鱼,一筐盛着稍大些的鱼,大部分鱼肚子都鼓鼓的。经过称量,他们共电了150多斤鱼,民警将非法捕鱼的5人当场抓获。

  4月8日凌晨0时许,微山县公安湖上分局民警又当场抓获一起非法电鱼案件,在昭阳水域,王某及其母亲沈某被民警抓获,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及40斤渔获物。据微山县湖上分局民警介绍,今年禁渔以来,共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4起,其中的7人,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起诉。张某团伙是参与人数最多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

  7人非法电鱼获严惩

  6月6日,微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非法电鱼案件。7名被告人因为非法电鱼,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后认为,陈某、张某等7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为陈某提供船只和主要捕捞工具,其所起作用较大,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张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段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于某判处拘役6个月,李某判处拘役4个月;其余3人因犯罪情节较轻,分别被判处拘役或缓刑。

  法院当场向7名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电鱼虽小也会犯法入狱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微山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孟焕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情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很多人觉得,电鱼不是什么大事,怎么会触犯刑律去坐牢呢?”孟焕表示,电鱼对微山湖的渔业生态资源破坏非常大。由于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即使少数鱼类被电击后侥幸逃脱,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

  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孟焕提醒,别为了贪图一时一己之利,冒险进行非法电鱼,这样做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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