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灯明 化名“阿明”,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川岛镇山嘴下村80号。
陈建均 化名“大头二”、“老二”,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海宴镇望头岗脚村7号之3。
朱明双 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海宴镇春场南厂村790号。
龚由进 化名“四眼”,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海宴镇望头岗脚村3号之2。
龚金润 化名“公安”、“老扣”,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海宴镇望头长安村5号。
罗国波 化名“大海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川岛镇山嘴大海村41号之3。)
陈国业 化名“榔古头”,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台山市海宴镇春场:西厂村44号。
龚才盛 化名“阿盛”,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海宴镇望头长安村34号之二。
朱金良 化名“老猪良”,男,1956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广海镇靖安东荣村88号。
引人关注的“台山海盗案”目前正式进入公诉阶段。本周一、周二两天,该案在台山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包括伍灯明、陈建均、陈国业等9人两个犯罪团伙,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9渔霸有的认罪、有的不认罪,更有的声称“不懂法律”,对公诉人的指控不知所谓。台山市法院表示,由于案件影响巨大,该院将会进行研究和探讨,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
庭审第1天两团伙9人分别被起诉
在本次渔霸案中,一共涉及两个犯罪团伙,在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分别进行起诉。其中,第一个团伙成员为伍灯明、陈建均、朱明双、龚由进、龚金润等5人;第二个团伙为罗国波、陈国业、龚才盛、朱金良等4人。
本周一,开庭审理的是第一个犯罪团伙的5人。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表示,被告人伍灯明、陈建均、龚由进、朱明双为牟利,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台山市海宴镇望头海边一带,以盗窃渔民捕鱼的渔笼为由,恐吓被害人全×喜等20多户渔民。强迫被害人全×喜等20多户渔民向伍灯明交纳每天每只船25元的“看笼费”,共计28000元,并同时强迫被害人全×喜等20多户渔民将所捕捞到的海鲜以低于市场价2元至4元的价格,卖给伍灯明、陈建均、龚由进、朱明双等人(上述“看笼费”从由伍灯明、陈建均、龚由进、朱明双在收购被害人全×喜等渔民的海鲜应付货款中扣除),造成被害人全×喜等20多户渔民经济损失共计87000元。伍灯明、陈建均、龚由进、朱明双从中获利共计12万元,四人予以平分。
在此期间,龚金润与伍灯明共同以同样手段强迫被害人李×良、蒋×林等5户渔民,共收取看笼费4425元,并强迫被害人李×良、蒋×林等5户渔民以低于市场价将捕捞的海鲜卖给龚金润,共造成上述渔民经济损失共计18800元,伍灯明、龚金润从中获利共1万元,其中伍灯明分得4000元,龚金润分得6000元。
台山检察院认为:伍灯明、陈建均、朱明双、龚由进、龚金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还强买强卖他人商品,其中伍灯明、陈建均、朱明双、龚由进勒索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强买强卖他人商品情节特别严重;龚金润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强买强卖他人商品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第2天4人长期强行收取“看笼费”
6月5日,第二个犯罪团伙的4人也坐在了被告席上。《公诉书》称,罗国波伙同谭×结(另案处理)于2004年至2011年9月期间,在台山市海宴镇、汶村镇、广海镇一带海边,以盗窃渔民捕鱼用的渔笼为由,恐吓被害人陈×夫、陈×然、陈×普、赵×抗、陈×明、林×记等海鲜商以及被害人许×养、冯×政、梁×东等渔民,长期多次向上述多名被害人强行收取每天每只船20元至30元的“看笼费”。
其中,陈国业于2011年8月至11月,先后与罗国波、谭×结等合作,共同以同样手段,长期多次向上述多名被害人强行收取“看笼费”共计7万多元;朱金良在明知罗国波、陈国业等强行向上述被害人收取“看笼费”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至11月,接受陈国业以及谭×结的雇请,为其管理船只,提供帮助。陈国业还伙同甄×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1年8月至11月,以同样手段多次向被害人李×德、马×平等6户渔民强行收取看笼费共2300元。其间,陈国业还伙同龚才盛、甄×均等人多次强迫上述被害人以低于市场价2元至4元的价格将捕捞的海鲜卖给龚才盛,造成上述渔民经济损失共计14400元。
检察院认为,罗国波、陈国业、朱金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陈国业、龚才盛还共同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他人商品,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罗国波、朱金良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追究陈国业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龚才盛的刑事责任。鉴于朱金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台山法院渔霸案还没完全结束
台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犯罪情况,目前被提起公诉的9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而是渔霸。不过,庭审中南都记者留意到,先前在渔霸案抓捕过程中的一些犯罪嫌疑人这次并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其中就包括主犯之一的马炳何。
据了解,在渔霸案抓捕过程中,一共有12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目前被提起公诉的只有9人。“这些提起公诉的人,是侦查结束且证据确凿的;另外马炳何、朱兆强等人,要么涉及另外案件,要么抓捕时间晚于前期嫌疑人,所以这次没有一起提起公诉。”台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小洲表示,马炳何不但涉及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还涉及另外的犯罪,所以将另案处理。朱兆强(黑强)由于抓捕归案时间晚,相关犯罪证据还需整合完善,所以亦另案处理。同时另案处理的还有谭×结,因为此人目前在逃。
“渔霸案影响太大,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我们法院亦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台山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进行首次开庭,由于庭审中,所有被告都提出了抗辩意见,接下来,法院将就该案进行研究和探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直击
焦点人物陈国业时而认罪时而不认
第一天庭审中,伍灯明、陈建均、朱明双、龚由进、龚金润等五人被推上被告席,他们的数十名亲属均坐在庭审席上,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上。当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之后,5人当中,伍灯明、陈建均、龚由进这三人均承认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并当庭认强迫交易罪。不过,他们均称自身没有敲诈勒索,都是渔民自愿与其做生意,自愿请他们“看笼”。朱明双本人称自己是会计,只负责记账,并不存在上述罪行。而龚金润对于这两项指控,均不承认。
6月5日,罗国波、陈国业、龚才盛、朱金良这4渔霸亦被推上被告席。其中,罗国波和朱金良两人被指控敲诈勒索罪,前者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坚称“不认罪”;后者则表示“我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公诉书指控内容)事情属实”。龚才盛被控告强迫交易罪,对此他坚称“我在公安交代是属实的。我不知道其他人说的事情,我只负责收货。”。
本案焦点人物陈国业(犯罪团伙主要头目),被指控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两项罪名。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审判法官问其“是否对起诉书指控有意见”时,他坚称有意见,不承认自己有强迫交易罪;而当法官问其“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你是否认罪?”时,陈国业却又称“认罪,但我没有做过,没看过笼,也没有强迫买卖”。既然有意见,为何又认罪?陈国业的解释是“我不知道,不懂法律”。
随后,公诉人员花了数小时,宣读了一摞证词证言,这其中既有渔民和海鲜商的证词证言,也有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录取的口供笔录。主犯陈国业表示“我不记得以前说什么了,以前交代的有些属实,有些不属实,刑警读讯问笔录给我听,并叫我签名,我就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我确实没有看笼,如果证人可以上庭作证就更好。其他人说的都不属实,我是做生意的,正行的,没有做过犯罪行为,派出所也并没有抓过我。”
案件背后
检察院:多次补充侦查才成功起诉
今年2月16日,经过周密侦查和证据搜集,台山市公安机关正式将案件移交到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进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不过,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在整理案件时发现,一些证据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引起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由于台山渔霸案影响巨大,被列入江门市检察院督办案件,给我们的压力非常大。”台山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小洲表示,上级督办案件一般要求是“快速快结”,不光是台山市主要领导多次亲自过问,江门市检察院主管领导也多次亲自下到台山,召集公安、公诉部门等一起研究案情,在上级领导以及台山市检察院的协调和督促下,台山市公安局针对此案,专门成了8人办案力量小组。从3月开始再次深入到海宴、汶村等西南沿海蹲守,补充和完善证据。“在短短的10天内,他们(公安办案组)就再次补充了近百份证言材料,让案件能够成功进入公诉阶段。”陈小洲说,由于渔民多出海打鱼,办案人员无法到海上搜集和录取证据,只得等渔民返港方能进行。此外,一些渔民怕报复,开始还不敢站出来说话,办案人员只得一个一个做思想工作,排除顾虑,请他们讲出实情。
公诉机关在办案中最重要的职责便是监督和引导,尤其是在引导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本次渔霸案补充侦查中,公安机关通过取证又发现了一些新案情,并追究到主犯之一陈国业的另一项新罪名强迫交易罪。“原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是,陈国业只有敲诈勒索罪,后来发现不但敲诈勒索,还强迫交易。”陈小洲说,如果不是检察院介入引导,办案不会取得如此大的突破和进展。
律师说案
可能会两罪并罚
针对渔霸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这两项罪名,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洪强解释说,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强迫交易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占用,犯罪人不用付出代价。而后者则是提供了有偿服务,犯罪人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南都记者了解到,敲诈勒索罪如果成立,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而强迫交易罪如果成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如果两项罪名都成立,就会两罪并罚。”叶洪强说,法院将根据犯罪情节处罚。比如,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5年,因强迫交易罪被判4年,那么两罪并罚的刑期就应该在5到9年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