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财宝典》四月刊所披露的,无论是含量不足的聚维酮碘,还是添加隐性成分的抗生素,都属于“假、冒、伪、劣”药物,无论是对鱼体还是对人体都是有害的。在氟苯尼考制剂中添加适量的TMP具有增效作用,作为组方药物如果在申报时就是如此组方,应该没问题。但是,在其中添加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显然属于违规添加。在黄芪多糖或其它中草药中添加抗生素,是非法的,其制剂也极其有害。
毫无疑问,作为水产养殖业者和渔药生产、销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水产品,避免药物残留,是自身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客观讲,作为普通水产养殖业者,在我国水产养殖的现实情况下,养殖业者究竟能否真正作到规范地使用渔药?我们试问一下,水产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为养殖业者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所谓规范用药的标准,究竟为水产养殖业者创造了什么规范用药的条件?科技部门和水产科学工作者究竟为养殖业者的规范用药提供了哪些可供操作的实用技术?
非常遗憾的是,结论往往是否定的。
举例而言,如何使用抗生素类渔药的重要依据就是致病菌对药物的敏感性。多年来,我们的渔药管理部门并没有注意到在病害检测工作中报告水产动物致病菌(及其寄生虫)对各种药物敏感性变化的指标,而致病菌等病原生物对各种抗生素(及其他药物)的药物敏感性是在变化的。面对不断变化的致病菌药物敏感性,如果没有上述数据,养殖业者如何规范使用药物,渔药生产企业如何组织和开发新药物,这些工作都失去了明确的目标。
也就是说,如果主管部门还是将认识停留在“治疗疾病是养殖业者自己的事情”的水平上,将自己的行动满足于空喊“规范用药”口号的层面上,那么,在水产养殖环境逐渐恶化的大趋势面前,普通的水产养殖业者的处境,事实上是非常可悲的。因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由于养殖水环境恶化导致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多发的现实,还要承受水产品质量安全之重。
客观地讲,养殖业者或者渔药生产企业在无助的情况下,要作到规范用药或者生产“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渔药根本不可能。长此以往,出现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更为严重的水产品安全问题将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