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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应实行“触线死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5-23  

  日前,云南昆明查获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涉嫌用工业用猪油、鱼油作为原料,掺混加工食用油脂。据悉,工业用猪油是制造肥皂的重要原料,甚至用死猪、瘟猪、猪下脚料均可炼制。

  它号称有三道检验程序,吊诡的是,这些全部失灵。尽管昆明质监局未就原因给出明确答复,但显然,企业难逃主观为恶的嫌疑。

  作为一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笔者发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攫取更大利益,故意触碰食品安全底线。他们为何敢如此“放肆”?概因对监管惩戒机制存有侥幸心理——在监管实践中,不少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是受到了罚款、没收问题产品等处罚,被勒令退出市场的寥寥无几。

  要真正震遏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经营行为,必须加大违法成本和风险,让食品安全成为经营者心目中忌惮的“红线”。一条建议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实行“触线死亡”制度,即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触碰食品安全底线,就必须退出市场。

  当然,“触线死亡”在执行中可设立“立即死亡”和“缓期死亡”两种模式,违法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非常严重,执行“立即死亡”;对虽触碰食品安全底线但违法情节相对较轻的,则可酌情执行“缓期死亡”,设立一个整改观察期,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再责令退出市场。

  其实,笔者的建议有法律支撑。在《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第85、86、87条等多个条款都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直至直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对“情节严重”作出司法解释,给出详细分类。这样,食品安全监管的“触线死亡”制度在法律层面便有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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