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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不能“一签了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5-04  

  据韩联社报道称,4名韩国公务员4月30日在黄海韩国专属经济区扣押进行“非法捕捞”中国渔船时,被中国船员刺伤,9名中国渔民因此被捕。

  类似事件在这片水域已非首次发生,在中方、尤其是许多渔民和普通民众看来,中国渔船被扣、渔民被抓被判司空见惯,是可忍孰不可忍,而韩方则屡屡强调其执法人员屡遭中国渔民暴力对抗,致伤甚至致死的案例都屡有发生。一些人认为,2001年6月30日24时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是“惹祸根苗”,因为这一协议将传统上中国渔民的渔场划归韩国专属经济区,令中国渔民、渔船不得不铤而走险,屡屡“犯规”。

  《中韩渔业协定》系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中“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所制订,根据该原则,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不享有绝对捕捞自由,而应根据相互间渔业协定领取许可证,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规定鱼种和规定作业量前提下进行适度捕捞,并需缴纳一定费用。根据《中韩渔业协定》,每年允许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捕捞的中国渔船为1900艘,进入韩方专属区的中国渔船需携带韩方许可证并配合韩方执法检查。在这一水域中国渔船、渔民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大量无证“捞过界”渔船(韩海洋警察厅资料显示,2004-2008年5年间无证过界捕捞的中国渔船就达2196艘)。无证捕捞、瞒报捕鱼量、违规捕捞禁捕品种,以及使用不允许使用的渔具等。

  专属经济区限制捕捞原则系《海洋法公约》原则所规定,并逐渐被各国所接受,以往的“公海捕鱼自由”被逐渐削弱是大势所趋,也是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所需要的,一味强调“传统渔场”于事无补—因为“限制公海捕鱼自由”本就意在打破“公海捕鱼自由”这个“传统”。

  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争议,同样于大多数中韩渔业纠纷关系不大。双方在黄海存在18万平方公里海域专属经济区争议,但大多数争议海域被“协定”划为“暂定措施水域”,在这片水域里双方采取混合管理,原则上各自处理本国渔船、渔民,不对对方渔船、渔民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近年来曾出现过韩方在这一水域对中国渔船执法并爆发冲突的事例,但均得到相应处理,而包括此次事件在内的绝大多数冲突,系发生在韩方专属区内。

  希望“公海捕鱼自由”永存、专属经济区的限制不复存在,恐怕是不现实的;在中方渔船数量高度膨胀、中国沿海渔业资源因过度捕捞濒临枯竭的背景下,指望他国专属区对中方渔船全面门户开放也并不现实,事实上中国渔船、渔民“捞过界”已远不止于家门口的黄海,西到索马里、肯尼亚,东到秘鲁、智利,都曾传出类似渔业纠纷的新闻。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改进工作的余地。

  《中韩渔业协定》固然规定了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三大块”,但这“三大块”界限模糊,许多地方划界不清,人为增加了渔业冲突发生概率。

  该协定规定,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均存在一定范围“过渡水域”,4年内维持现有渔业活动,4年期满各自一方的“过渡水域”按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这种设置本身就“先天不足”(最初4年“过渡期”中对方“过渡水域”反倒享有比更靠近本方海岸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更大捕鱼自由度,一旦过渡期满,渔船、渔民极易因不适应骤然加大的对方管理力度而“犯规”),过渡期内和过渡期后中方又未循协定明文规定的权力及时提出本方意见,待4年后“过渡水域”自动消失,各种麻烦也就“自动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国会至今未批准《海洋法公约》这一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基础性文件,中方完全有理由据此就黄海专属区划分和管理原则,和韩方进行更多交涉,而不是签了《中韩渔业协定》就自认万事大吉。

  客观上,黄海渔业资源呈现中国一侧稀少,韩、朝一侧丰富(朝鲜一侧其实更丰富,且同样存在类似渔业纠纷和冲突)特点,这固然有自然原因,但更多在于中国自身渔业过度发展和资源保护不力,僧多粥少本身就是问题和纷争之源。对此“渔业协定”恐也鞭长莫及,有关方面须从海洋资源保护、海域污染治理、渔业生产管理,以及替代经济发展等领域全盘考虑、综合治理,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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