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鸵鸟、火鸡等。《办法》规定,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厂(场);申请设立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不得加工非清真食品。另外,《办法》还特别规定,我区实行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屠宰家禽,家庭自宰自食和用于宗教活动的除外;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家禽产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禽产品。
据介绍,该《办法》共24条,从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准入门槛、肉品检验、冷冻冷藏、肉品运输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以及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另外,今后家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家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