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在饲养过程中,必须按相关规定用药,不得使用任何禁用药物,并且在食用鱼出塘上市前的20天内不得使用药物,以保障市民在使用鱼肉时的安全。生产者要认真做好各项养鱼生产管理记录,记录本应保存两年以上,做到生产过程有据可循。
近日,由哈尔滨市农委提出并起草,由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丁鳜无公害养殖技术规范》、《鲫鱼无公害养殖技术规范》、《鲤鱼无公害养殖技术规范》三项水产养殖规范正式公布并实施,填补了哈市的空白。三项规范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丁鳜、鲤鱼、鲫鱼三种鱼类的无公害养殖,对于无公害养殖的环境条件、鱼种培育、食用鱼饲养技术等都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