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常州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等法律规范,
检查人员与企业检验人员共同学习讨论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并按照《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进行了申报检疫受理、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设施检查和临床检查),填写了《检疫工作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根据检查结果判定检疫结论为合格,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此次示范检疫为全市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起着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