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户张某从水产商处购买鱼苗2322斤,由水产商提供饲料进行饲养。该商家承诺,半年后用其饲料喂养的鱼苗能长到2斤至2斤半。但经过半年饲养,张某池塘中的鱼生长缓慢,大部分只长至8两左右。张某通过工商部门与水产商协商,在工商部门调解未果后,张某与工商部门共同取样对其所购买的鱼饲料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不合格。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损失确实存在,应参照当时本地区的市场行情适当予以确定,据此判决水产商赔偿张某损失5200元。
承办法官王会收指出,张某胜诉的关键在于他及时寻求工商部门的帮助,在饲料的保质期内进行了质量鉴定,并保管、固定了一系列的证据以证明其所购饲料的来源以及双方对饲料质量的约定。